關于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關于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關于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1〕24號
現公布《關于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按照《關于授權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證監會公告〔2011〕6號,以下簡稱《公告》)的有關規定,現公布第二批獲得授權的派出機構名單(見附件)。
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東省(不含青島市)、西藏自治區、安徽省、深圳市、青島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證券公司,依法申請《公告》規定的下列5項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以下簡稱授權審核事項),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并做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授權審核事項包括:
(一)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
(二)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
(三)變更注冊資本,但下列變更注冊資本事項除外: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非上市證券公司現有股東增加注冊資本,未新增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
(四)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但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業務。
本決定施行前,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已經接收申請材料的有關授權審核事項,繼續按規定辦理。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其他派出機構完成授權審核準備工作的情況,適時公布后續授權名單。
附件:第二批取得授權的派出機構名單
附件:
第二批取得授權的派出機構名單
(按照提交工作報告的時間順序排列)
序號
派出機構名稱
1
浙江證監局
2
北京證監局
3
山東證監局
4
西藏證監局
5
安徽證監局
6
深圳證監局
7
青島證監局
8
廣西證監局
9
新疆證監局
10
河南證監局
11
青海證監局
12
天津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