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名優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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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政府
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名優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獎勵辦法的通知
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名優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深入實施商標帶動戰略,鼓勵企業更好地運用商標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將《通遼市名優商標、地理標志商標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通遼市名優商標、地理標志商標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商標品牌意識,鼓勵企業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發展經濟,增強企業競爭實力,保護知識產權,發展支柱產業,結合通遼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住所位于通遼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名優商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獲得通遼市知名商標、內蒙古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商標。地理標志商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獲得地理標志注冊證的商標。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下列名優商標獎和地理標志商標獎:
(一)中國馳名商標獎;
(二)地理標志商標獎;
(三)內蒙古著名商標獎;
(四)通遼市知名商標獎。
第五條 通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負責名優商標獎和地理標志商標獎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 獲得名優商標或地理標志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持名優商標或地理標志商標的有關證明和材料到通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獎勵。
第七條 通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申請獎勵的證明和材料嚴格審查,提出獎勵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期限為12個月,以名優商標或地理標志商標獲得批復或注冊證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予辦理。
第九條 對名優商標或地理標志商標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并在上一年度繳納稅金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由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繳納稅金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由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企業100萬元。
(二)對獲得“自治區著名商標”、“通遼市知名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由企業所在地旗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市政府獎勵方式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條 名優商標稱號期滿后,再次被確認為同檔次名優商標的,不再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名優商標獎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對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