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興安盟“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興安盟“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廳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興安盟“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興安盟“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盟農牧場局,盟直有關部門:
現將《興安盟“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興安盟“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貧困農牧戶生產資金短缺、脫貧致富項目貸款難問題,進一步規范“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管理和實施工作,根據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09〕103號)和興安盟行政公署、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關于開展“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的通知》(興署字〔2010〕67號),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是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針對興安盟實際推出的一項對貧困戶發放小額貸款業務。主要是依托扶貧辦組織網絡,發揮金融辦、城投公司、擔保中心等組織、管理優勢,借鑒國家“貧困村互助金”項目運作模式,重點支持貧困家庭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使需要得到金融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享受到平等的金融服務。
第三條 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的宗旨、原則
宗旨:通過實施“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要有效緩解貧困村、貧困農牧戶生產發展資金短缺問題,增加貧困農牧戶收入,提高貧困農牧戶自我管理、自我組織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原則:1.“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由貧困村組建的互助協會負責管理,互助協會設在行政村,不得跨行政村設立,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為非營利性組織。
2.全村貧困農牧戶中,要有50%以上的貧困戶加入協會方能組建互助協會。
3.農牧戶加入互助協會自愿,退出互助協會自由。
4.加入互助協會需交納互助金。
5.〖JP3〗加入互助協會以戶為單位,每戶一人加入,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6.農牧民微貸款資金在互助協會內封閉運行,有借有還、不得私分和挪用、風險共擔。
7.互助協會不得吸儲,不得從事其他未經許可的金融和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管理機構
第四條 互助協會是指由貧困村村民自愿參加成立的非營利性互助合作組織,其性質為社團或專業合作社法人,由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是互助協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的運行和管理,每屆理事會任期為2–3年。監事會是“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運行與管理的日常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同步。互助協會接受旗縣級扶貧、財政部門及鄉(鎮、蘇木)“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領導小組的業務指導及監督。
第五條 互助協會管理人員一般由6–8人組成,其中理事會由3–5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會計、出納等。監事會由3人構成。
第六條 申請加入互助協會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戶口的農牧戶,每戶有一人可以成為互助協會會員(鼓勵婦女入會);
2.年齡原則上在55周歲(含)以下、18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
3.接受互助協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互助協會并交納互助金。
第七條 申請加入互助協會程序
1.農牧戶向籌備小組或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見附件表1);
2.籌備小組或理事會審核申請表;
3. 農牧戶交納入會互助金;
4.公示公告入會人員名單;
5.籌備小組登記造冊,移交給理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職責
1.組織會員討論并通過互助協會章程;
2.依據章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3.執行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4.負責借款的發放和回收;
5.負責農牧民微貸款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6.負責與指導部門、村委會的聯系和協調;
7.按照要求,定期向指導部門提交報告和報表,并接受監督和檢查;
8.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報告“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管理和運轉情況。
第九條 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執行互助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情況;
2.監督借款發放和回收過程;
3.監督公示的程序和內容;
4.接受互助協會社員投訴,與理事會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
5.向指導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運行管理
第十條 互助金是指本村村民加入互助協會需繳納的定額資金。村民繳納互助金必須以人民幣出資,不得以實物或其它方式繳納。村民繳納互助金數額相同,每戶200元。
第十一條 組建互助小組。互助協會會員按自愿由5–7名成員組成互助小組,并簽訂互助聯保協議(見附件表2),互助小組成員借款人數不超過小組成員的2/3。
第十二條 小組成員權利義務
1.參加互助小組活動,交流信息,傳遞技術;
2.為小組其它成員借款提供擔保;
3.本小組成員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及占用費時,其他成員代為償還;
4.小組成員退組自愿。退組前需還清所有借款,且同組其它成員沒有逾期借款,方可退出。
第十三條 小組解散
1.小組成員還清所有借款后,可自愿解散;
2.小組成員少于3人時,小組成員還清借款后,小組連帶責任解除,小組解散。
第十四條 借款用途
1.互助協會的借款原則上用于增加農牧民收入的項目,并對環境沒有負面影響。
2.對改變用途、轉借他人、償還其他欠款的借款,互助協會有權根據規定,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費。
第十五條 “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的借款為小額貸款。單筆借款額原則上控制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對講信用、還貸及時、產業發展效益好的貧困戶可適當提高放貸額度。
第十六條 “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管理運行中收取適當資金占用費,供正常管理運行開支,占用費最高不得超過貸款額的3%。占用費與開行無關,開行借款利率執行基準利率。
第十七條 “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借款期限,初期操作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養殖業)。可一次性還款或分期還款。借款戶只有按期歸還本金和占用費后,才能再次安排借款計劃。
第十八條 發放貸款對象為貧困戶
第十九條 借款程序
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戶會員和婦女會員發放借款。
1.借款人向理事會提出申請。采用小組聯保的,借款申請需經小組成員簽字同意;
2.理事會審查,批準或否決借款申請;
3.理事會與借款人簽定借款相關合同或協議;
4.借款手續辦理完后,實行鄉審、縣批、盟備案(花名冊),然后由盟扶貧辦、城投公司聯合報自治區開行審批。
5.結算代理銀行收到由興安盟城市發展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盟扶貧辦會簽的資金支付審批表(包括最終審批確定的用款人及貸款金額明細)后,按明細要求將資金支付給借款戶;
6.理事會公告借款情況。
第二十條 還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費按章程的規定償還。借款戶到理事會還款時,會計須開具收據,出納和還款人簽字;
2.對不能償還的借款,啟動聯保程序,小組成員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在借款未還清前,小組成員不得借款;
3.每月公告還款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合理安排“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嘎查村啟動資金,由旗縣級財政按貸款總額度的3%列支,主要用于印制宣傳單、各項表格、票據及培訓等前期辦公經費。
第二十二條 互助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要求辦理,堅持節約原則,實行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一支筆審批制度。不能動用本金列支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只能從收取的占用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退出互助協會的程序
1.向理事會提出退出互助協會的申請;
2.理事長審核批準退出申請;
3.財務人員支付退出成員繳納的互助金;
4.要求退出互助協會的,必須在加入一年后才能申請退出;
5.要求退會的會員應提前2個月向互助組織理事長提出,經批準后辦理退會手續,終止會員資格。
第四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牧民微貸款業務資金管理
撥付條件。在滿足下列條件后,可以撥付“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資金;
互助協會已成立,建立了財務管理制度,并在正規金融機構開設專用帳戶。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人員及職責分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理事長全面負責財務管理,下設會計、出納;
2.會計主要負責互助組織資金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按有關法規和制度要求,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編制財務報表及報表說明;負責個人借款臺帳的建立和登記工作;負責財務真實性的審查與復核。本金和占用費的計算與收回;負責財務檔案管理工作;接受財務審計與監督,及時向理事會或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反饋財務活動和核算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具體辦理與城投公司、結算代理行結算業務。出納主要負責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的記帳工作;做到手續齊備、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負責借款的催收,嚴禁公款私用。
3.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變動的,必須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要有相關負責人在場監交,并由移交人,接收和監交人簽字。
第二十六條 印章與印鑒的管理
互助協會需要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互助組織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財務預留銀行的個人印鑒等;各種專用印章應采用“專人使用、專人保管、專人負責”的辦法。行政專用公章由理事長保管,財務專用章、印鑒章由會計保管。
第二十七條 帳戶管理
歸還“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實行專戶管理,不得存入以個人名義開戶的銀行帳戶。
第二十八條 現金管理
1.提取現金須經理事長同意并簽字;
2.每次回收的現金,應在當天或次日存入專用帳戶;
3.提存現金須由出納和至少一名理事會其它成員一起完成;
4.庫存現金不超過500元。
第二十九條 銀行存款管理
互助協會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嚴禁簽發空頭支票。理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定期檢查銀行帳戶的使用情況,核對銀行對帳單。
第三十條 風險管理控制
1.小額、短期、分期還款;
2.對不能按時還款的借款人及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停止發放借款;
3.提高逾期借款占用費率;
4.互助小組同時使用借款的成員不能超過2/3;
5.優先向婦女社員發放借款;
6.保留法律起訴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互助協會退出機制
1.違反第一章規定的原則;
2.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管理和使用“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資金;
3.“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資金不良借款率超過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4.違反了貧困優先的規定。
第五章微貸款業務組織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扶貧辦、金融辦、財政部門及鄉(鎮、蘇木)“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領導小組要按照《細則》的規定,開展行業指導服務,并負責組織開展互助協會管理人員和社員的培訓,協助制定“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村實施方案、章程、資金管理細則,各項規章制度和跟蹤服務計劃,努力提高項目科技含量和資金使用效益。同時要負責對“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運行的檢查和監測工作,受理投訴,開展調查,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審計,負責實施互助組織的退出事宜。
第三十三條 “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涉及微貸款業務上報下發等有關事宜,商領導小組辦公室后,再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監督管理,實行指導部門季報制,每季度月初5日前將上季度“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運行情況,同時以電子版報表形式逐級上報扶貧辦。
第三十五條 盟扶貧辦、金融辦、城投公司等有關部門對理事會提交貸款人花名冊,若發現問題,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六條 原始資料要完整保存,理事會、鄉鎮蘇木、旗縣扶貧辦要建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互助組織違反監事規定的,指導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擅自變更法定變更事項等行為的,應責令其整改;對互助組織管理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的收回及損失責任
貸款的發放和回收的責任主體是理事會,一旦貸款發生沉淀,要實行逐級追究責任,即盟行署追究旗縣市政府責任,沉淀貸款由旗縣政府代償,旗縣政府追究鄉鎮政府責任,沉淀貸款由鄉鎮政府代償,鄉鎮政府追究理事會責任,理事會追究互助成員責任,沉淀貸款由互助組其他成員代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范圍。全盟各鄉(鎮、蘇木)有開展“扶貧支點工程”––農牧民微貸款業務村均應參照細則管理。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盟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