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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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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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
《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頒布實施。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辦案程序,提高行政復議辦案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申請行政復議以書面申請為主,因特殊情況,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條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兩個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按照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數量提交申請書副本;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能證明該組織合法成立的有效證明及其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
第五條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當場制作口頭申請筆錄,筆錄中還應記錄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二)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其他應記錄的事項。
第六條 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進行登記。登記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二)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
(三)申請復議事項;
(四)案件編號;
(五)其他應登記事項。
第七條 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三)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四)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
第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5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批表》,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申請,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提出審查要求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附帶提起的;
(二)要求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
(三)只能請求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包括對適當性的審查。
對上述審查請求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案件受理后,應確定2名以上復議工作人員為案件承辦人,并確定1名主辦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審理意見。
第十二條 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發送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并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資料。調查取證應當由2名以上復議工作人員進行,并制作調查筆錄,載明調查的時間、地點、調查人、記錄人、被調查人、調查內容等,調查筆錄須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或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決定被申請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必須說明理由。申請人口頭說明理由的,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應當予以記錄并由申請人確認簽字。
第十八條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本機關同意撤回的,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不作為的復議案件,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請求事項是否屬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已作為;
(三)被申請人不作為是否有合法依據及正當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案件,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是否存在行政侵權行為;
(二)是否已產生損害后果;
(三)被申請人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申請人的賠償請求是否合法有據。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決定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的,依照《莆田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聽證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的,依照《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調解和解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復議案件主辦人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審理意見,提請集體合議研究,并根據集體合議結果起草行政復議決定,報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第三人的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理由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四)本機關經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五)行政復議結論;
(六)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期限;
(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間,并加蓋復議機關印章。
第二十五條 案件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審查期限并制作《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制定的《關于規范行政復議文書制作和行政復議案卷裝訂標準的通知》格式制作。
第二十七條 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要制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送達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承辦人應將案卷材料收集和整理裝訂完畢并歸檔。
第二十九條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下列資料應入卷歸檔:
(一)在審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表格、筆錄;
(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文字材料;
(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
(四)有關的照片、聲像資料;
(五)其他有保存價值的物品。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