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屬高等院校圖書館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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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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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財[2011]27號
各市屬高等學校:
《北京市屬高等院校圖書館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2年預算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屬高等院校圖書館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屬高等院校圖書館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圖書館項目”)的管理,保證高校圖書館建設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提高專項經費的使用效益,依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教高〔2002〕 3號)、教育部高等學校圖書情報工作指導委員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評估指標》和《高等學校圖書館數字資源計量指南》、以及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圖書館項目宗旨是:遵循高校圖書館建設的基本規律,牢固樹立服務高校教學科研、服務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服務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理念;按照分類指導、注重特色、資源共享的原則,加大圖書館文獻資源、現代化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的投入,加強全市文獻資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和整體化建設的投入,推動北京高校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圖書館項目建設目標是:加強圖書館的文獻資源建設,改善圖書館的辦館條件和育人環境,為學校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讀者的文獻與服務需求,充分利用圖書館的育人環境,培養學生的信息素養、人文素養和科技素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院校。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
第五條 圖書館項目建設內容包括:文獻資源建設項目,自動化、網絡化、數字化建設項目,辦館條件和育人環境建設項目,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建設。
第六條 文獻資源建設項目的主要內容
(一)紙本文獻建設:在圖書館基本文獻建設的基礎上,根據學校的發展目標和學科建設規劃,有目的地選擇一些學科專業紙制文獻,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首都發展的需要;
(二)非紙本文獻建設:在圖書館紙本文獻建設基礎上,有目的、有計劃地補充新類型、新載體文獻(多媒體資源、課件、數據庫、網絡資源等),提高文獻信息保障水平。
第七條 自動化、網絡化、數字化建設包括圖書館管理、服務所需各類軟硬件的購置、升級及配套環境建設、改造,數字化加工等。
第八條 辦館條件和育人環境建設項目包括:圖書館所需專業設備和家具購置,環境的建設。
第九條 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建設項目是市教委委托市屬高等院校建設的圖書館項目。項目建設的內容為:通過購入中外文文獻數據庫,直接面向高校讀者提供檢索服務;聯合建設一批具有學科和學校特色的文獻數據庫;開展館際互借、文獻傳遞、聯合參考咨詢等業務工作;培訓圖書館管理干部和專業人員。
第十條 圖書館項目建設中涉及基礎設施改造的內容適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所屬預算單位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管理辦法》,涉及信息化項目的內容適用《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市教委統一領導,負責相關管理制度建設,組織項目的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市屬高等院校應明確項目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管理。同時加強對圖書館項目的規劃和管理,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的立項論證、申報、實施與驗收。
第十三條 圖書館項目實行學校統一領導下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制,負責人應為圖書館主管館長。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項目的申報、實施、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及驗收等工作。項目建設完成后,圖書館要充分利用資源和設備,為學校的教學科研提供切實有效的文獻信息保障,為學校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研究環境。同時積極創造有利條件,面向社會開展文獻信息和技術咨詢服務,努力提高圖書館資源、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圖書館項目申報程序:圖書館應依據學校實際需要和項目經費的使用原則,按照年度預算管理要求提出項目的建設方案和經費使用預算,經學校組織論證后,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 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建設項目產生的成果歸市教委所有,其他項目產生的成果歸學校所有,各單位應按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管理。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圖書館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市財政專項資金,同時鼓勵多渠道籌措項目建設資金,鼓勵學校給予配套經費。圖書館正常運行和基本圖書購置所需經費應由學校基本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市屬高等院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及隨意改變項目支出的內容。
第十八條 項目開支范圍:
(一)文獻資料費:包括中、外文紙介質圖書、報刊;中外文電子圖書、報刊、多媒體資料;文獻類數據庫使用費(包括一次性購置和年度鏡像、包庫訪問權購置);課件等。
(二)項目所必需的各類軟件的開發、集成、購置、升級等經費;
(三)項目所必需的各類硬件、各種專業設備購置等經費;
(四)數字化加工制作費;
(五)專業家具購置費;
(六)會議費: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項目原則上不超過總經費的5%,其他項目不超過總經費的5%且總額不超過3萬元。
(七)環境改造費:項目實施過程中所需的環境改善經費,不超過總經費的5%。
(八)專家咨詢費: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經費。其中:本市專家費只包括咨詢費,外埠專家費可包括食宿費和交通費。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支撐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項目不超過總經費的3%,其他項目不超過1萬元。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九)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項目開支范圍還包括:
1.差旅費: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不含市內交通費),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培訓費: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圖書館管理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所需經費。
3.出版印刷費: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經費,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5%。
第十九條 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各部門和預算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引起預算調整的,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各類罰款、捐款、贊助、基本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條 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納入學校的會計核算與資產管理。學校必須制定完備的文獻和設備管理辦法,加強項目經費購置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后,如有結余資金,依據《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監督與驗收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項目建設完成后,需向學校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并由學校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市教委將不定期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抽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接受主管機關、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財政局組織的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專項經費等違法行為的,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編制2012年預算起執行。原《北京高等學校圖書館資源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京教高〔2007〕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