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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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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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內涵發展的路子,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進一步加強管理與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為轉方式調結構、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作出更大貢獻,根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方式調結構的若干政策意見》(淄發〔2011〕9號)和《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淄政發〔2010〕7號)精神,市政府設立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是市政府在企業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設10個專項,分別授予我市在企業戰略管理、體制機制、組織制度、經營模式、品牌運作、技術管理、“兩化”融合、人才機制、風險控制、企業文化等方面運用現代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手段所進行的優秀管理創新項目和成果。
第三條本辦法獎勵范圍以我市工業企業為主體,兼顧其他行業企業。
第四條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每2年評選1次。
第五條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評審細則,并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主要是對企業申報獎項前3年企業管理與創新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企業4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報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的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近年來發展速度快、效益好,企業年實現銷售利稅率位于全市同行業前列,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
(二)高度重視企業管理創新工作,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與創新工作體系和制度,企業基礎管理工作扎實,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管理模式,成效顯著。
(三)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大力推進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技術開發費和技術改造投入較大,近3年企業每年實際列支的技術開發費原則上達到銷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術企業達到5%以上);原則上擁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和山東名牌。
(四)大力推進節能管理,發展循環經濟,防治環境污染,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和任務,主導產品單位能耗低于全市產品單位能耗平均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市同行業平均水平。
。ㄎ澹┓e極創造就業機會,勞動關系和諧,職工全員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拖欠職工工資或欠繳“五險一金”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匾暵毠そ逃嘤柟ぷ,企業能夠依法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有計劃地加強培訓,提升技能,擁有高素質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科技人員和職工隊伍。
。ㄆ撸┓e極履行社會責任,守法誠信經營,照章納稅,近2年內獲評市級或市級以上誠信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九條申報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的項目和成果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撔滦詮。特色突出,層次水平高,在全省、全市得到同行業認同,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二)實用性強。在企業實際應用2年以上,經過科學評估、測算,確實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
。ㄈ⿲蛐詮。在本行業或其他行業企業中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和借鑒價值。
第十條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ㄒ唬└鲄^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
。ǘ┦姓嘘P部門。
駐淄中央、省屬企業由企業直接申報。
第十一條具備評選條件的企業可向第十條所列單位申報,并按照評選細則要求提交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將推薦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推薦單位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后,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提出獎項候選名單,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建議名單,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市政府通報表彰,向獲獎企業頒發榮譽證書、獎牌(獎杯)和獎金。
第十五條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每個專項設3個名額,獎金1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山東省企業管理獎優先從淄博市企業管理創新獎的獲獎單位中推薦,對獲得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的企業和成果,市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七條參評企業和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獎的資格;已經獲獎的,撤銷已獲獎項并追回獎勵資金,6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十八條評獎的次年,評審委員會組織對獲獎的企業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撤銷已獲獎項并追回獎勵資金,4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十九條推薦單位參與騙取獎勵的,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獲獎企業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管理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區縣級企業管理創新獎。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