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監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鄉建設規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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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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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監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制定的《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安康市監察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安康市城鄉建設規劃局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行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落實《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區、高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各級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
非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違規行為,是指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各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級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紀、權責一致、客觀公正、違規必究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各級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違規行為實施問責、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各縣、區、鎮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向政府負責人問責:
(一)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的;
(二)未按目標任務落實建設用地、建設資金的;
(三)年度目標建設管理任務部署不及時、責任不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任務未完成的;
(四)對違規問題瞞報、漏報,有案不查或查處不力,造成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負有責任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一)違規列入項目投資計劃,多報少建,擅自變更的;
(二)擅自改變用地用途的;
(三)未按規定撥付、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減免稅費的;
(五)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
(六)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不力,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八)將存在產權爭議、質量安全隱患或不符合保障標準的房屋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
(九)未按規定程序審查保障對象,指定供應對象,擅自改變分配對象和輪候次序的;
(十)未按規定公開房源信息、分配過程、分配結果,造成非保障對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騙取補貼等問題的;
(十一)違規改變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十二)對享受保障性住房優惠政策的自建房(不含棚戶區改造、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監管不力,造成向非保障對象提供住房的;
(十三)擅自提高銷售價格,違規收取租金或其他費用的;
(十四)上報或對外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數據信息失真,造成影響的;
(十五)對信訪舉報未及時核查或查處不力的;
(十六)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請初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及時受理、審查并向上級機關報送申請材料的;
(二)未按規定公示申請人名單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受理審查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應當問責的,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對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政紀處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行政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受理并作出處理。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責任追究及處理結果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報上一級任免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備案;影響重大的違規案件的處理結果應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22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2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