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農家樂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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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農家樂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農家樂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農家樂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麗水市農家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和利用農業農村旅游資源,提升農家樂休閑旅游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農家樂休閑旅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升發展農家樂休閑旅游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82號)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家樂,是指本市范圍內依托自然生態、田園景觀、農村文化及農民生產生活等農業農村旅游資源,為游客提供住宿、飲食、農作和休閑等環境條件,滿足游客體驗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需求,以吃農家飯、住農家屋、干農家活、享農家樂、購農家物、品農耕文化為主要特色的農家樂休閑旅游業,包括休閑觀光農業、休閑觀光林業、休閑觀光漁業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家樂規劃、建設、經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家樂的建設和經營,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利用、適度開發、注重特色、科學管理、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家樂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旅游業發展規劃,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引導和扶持農家樂休閑旅游業,為農家樂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農家樂休閑旅游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綜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
鼓勵和支持農家樂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誠信體系和行業自律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維護的行業管理機制,為農家樂休閑旅游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工作部門負責農家樂的培育、指導和扶持工作;會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農家樂特色鄉(鎮、街道)、特色村、特色點認定和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的組織工作,組織開展農家樂市場推廣和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第八條 各級農業、林業、水利、財稅、公安、衛生、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消防、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有關監督管理和服務措施,依法做好農家樂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管轄區域內的農家樂引導、服務、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符合本轄區內旅游業發展規劃、農家樂發展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要求;
(二)具備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購、娛等服務的經營場地和必要的配套設施、設備;
(三)經營場所建設和各種服務設施、安全設施符合法定規定和要求;
(四)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具有從業必需的禮儀、技能和相關知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需要事先取得餐飲服務、環境保護、消防、特種行業、公共場所衛生等行政許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道德,出售商品和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貨真價實。
第十三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樹立生態環境保護和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完善管理措施,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四條 農家樂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一)強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強迫游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三)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服務項目;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和有毒有害的動植物;
(五)欺行霸市,詆毀其他農家樂經營者的聲譽;
(六)設置侵犯游客隱私的設備;
(七)擅自使用服務質量星級標志;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十六條 農家樂經營者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農家樂經營活動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經營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立即如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公安、旅游、安全生產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置,并依照規定程序上報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訴電話,隨時接受游客的投訴,并及時通知、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游客的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投訴者。
第十九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公布投訴電話號碼,方便游客投訴。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及農家樂經營者根據自愿原則,申請農家樂特色鄉(鎮、街道)、特色村和特色點的認定。市級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農村工作部門會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訂。
經過認定的農家樂特色鄉(鎮、街道)、特色村和特色點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符合統一要求的農家樂等級標志。
第二十一條 引導和扶持農家樂經營戶(點)根據自愿原則,申請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星級評定。評定標準和程序,根據《農家樂經營戶(點)旅游服務質量星級劃分與評定》(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669—2007)和《浙江省農家樂經營戶(點)旅游服務質量星級評定辦法》執行。
經過評定的農家樂經營戶(點)必須在醒目位置懸掛統一制作的農家樂服務質量星級標志。
第二十二條 農家樂特色鄉(鎮、街道)、特色村和特色點達到相應等級標準的,農家樂經營戶(點)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可以享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促進農家樂發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農家樂特色鄉(鎮、街道)、特色村、特色點認定和農家樂經營戶(點)服務質量星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經復核、復評達不到相應標準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級、降星或者摘牌、取消星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家樂經營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給旅游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農家樂休閑旅游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農家樂經營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