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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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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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牡丹江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牡丹江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黑龍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援助貸款資金或者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公益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資金,但上述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部門,具體實施審計監督活動。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市發改、財政、住建等部門制定年度項目計劃、建設、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內容告知市審計機關。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國家建設項目立項的資料。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必須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應當在編制竣工決算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自財政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竣工決算審批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財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評審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時將評審結果報告同時抄送審計機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作為項目結算、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咨詢庫,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也可以采取招投標等方式組織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審計機關對其承辦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聘請專業人員或組織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依照法定程序對建設、代建、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招標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或者審計調查。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事項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資料及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等相關資料;
(三)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五)工程結算資料(含各類協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六)建設項目內控制度資料;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表及交付使用資產、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程項目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批后,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中,可以根據需要及項目進度、具體審計事項進展情況,分階段、分事項提出審計結論性文書及審計建議,各相關單位應當將審計建議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依照有關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審計結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建設資金籌集、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
(二)建設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算審批、執行及其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建設項目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建設項目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建設項目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真實;
(七)建設項目內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八)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采購、供貨等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設項目成本計算、價款結算、竣工交付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各種稅費是否按規定及時準確計提和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十一)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和調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收回,并建議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財政。
第二十條 因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報告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依據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建設、施工、設計、采購等單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組織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專業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抽審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存在違規、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報告時,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移送業務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直至退出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市場。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