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7 號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趙效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冬我市持續干旱,林內可燃物大量增多,森林防火形勢異常嚴峻。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特發布森林禁火令:
一、 禁火期
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2月20日。
二、禁火區域
日照市所轄行政區域森林(山林、林場)內及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正常住戶限居住區之外)。
三、禁火要求
1.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火區域從事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上墳燒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等用火行為;
2.嚴禁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3.嚴禁未安裝防火裝置、未配備滅火器材的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禁火區域(社會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4.嚴禁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在監護人有效監護下進入禁火區域。
5.嚴禁未經檢查進入禁火區域。進一步健全完善專兼職護林員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進入禁火區域人員嚴格登記和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森林防火督導檢查,及時排查整治火險隱患。
四、處罰措施
凡違反本《禁火令》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