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號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其他減免車船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
第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稅納稅人所在地。
第九條 納稅人在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憑證等信息。
第十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的購置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十一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收代繳義務,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并提供與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繳義務人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車船有關信息,實現車船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