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等
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
銀發〔201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水利部各流域機構;交易商協會;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水利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統,事關農業農村發展,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糧食、生態和國家安全。中發〔2011〕1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把水利工作擺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動水利實現跨越式發展。金融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入貫徹落實中發〔2011〕1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探索綜合運用多種政策資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優先領域,把農田水利作為農村基礎建設的重點任務,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合理調配金融資源,優化信貸結構,全面改進和加強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二、大力創新符合水利項目屬性、模式和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
(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間接融資方式,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各級地方政府要認真按照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關于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整改要求,積極通過注入資本、財政補助以及重組增加水電站、城市供水等部分優質資產的方式,支持有實力的水利融資平臺公司整改為一般公司類法人,對于經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水利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于在建的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通過增加抵押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在新增抵押擔保合法合規足值的條件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三)積極引入多元化投融資主體,創新項目融資方式,引導金融資源支持水利建設。積極發展BOT(建設-經營-轉交)、TOT(轉讓經營權)、BT(建設-轉交)等新型水利項目融資模式,通過有資質的水利項目建設方作為貸款主體,引導更多信貸資源支持水利建設。合理開發水能資源、旅游資源、生態資源、土地資源等各種資源,組建股份制水利企業,鼓勵各類企業投資興建經營性水利項目。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經營性水利項目的信貸支持,對能夠用省(市)屬水利工程經營性收益實現可持續經營的水利建設項目積極予以支持。
(四)大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國家組織開展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節水灌溉等重點水利項目,積極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與城鄉互助型農業、訂單農業等新型農業生產方式的結合,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等作為小型農田水利承貸主體,采取“合作社+農戶”、“企業+基地+農戶”等多種信貸模式,加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金融支持。
三、督促和引導涉農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強和提升對水利改革發展的信貸支持和服務
(五)積極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用,加大對戰略性、基礎性、公益性水利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立足自身職能定位,積極開展水利建設中長期政策性貸款業務。完善水利信貸管理制度,創新信貸管理模式,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內現金流量預測等合理確定貸款方式,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的周期特點與風險特征合理確定水利建設貸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對水利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六)支持大型商業銀行在財務可持續的前提下,改進對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國家開發銀行要認真總結支持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實踐經驗,加大對重大水利項目、國家水利投資重點區域及水利建設薄弱環節的信貸支持力度。中國農業銀行要加強和水利、農業等部門的溝通,及時了解水利項目儲備和安排特點,積極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利用貼近農村、網點眾多的優勢,積極提供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信貸支持。鼓勵其他大型商業銀行積極支持列入政府年度水利建設投資計劃、項目承貸主體合法,且取得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備案),土地、環評、節能審查等合法性手續完備的水利建設項目。
(七)積極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創新體制機制、結合現有優惠政策,加大水利信貸投入。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通過增資擴股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農村信用社支持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實力。把對農田水利建設的信貸支持納入涉農信貸導向效果評估范圍,加大信貸導向力度。改進和完善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引導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更多資金用于“三農”發展和農田水利建設。
四、積極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支持水利改革發展
(八)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利企業通過上市和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水利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已上市水利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發行上市公司債等方式再融資,鼓勵已上市水利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方式實現整體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利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擴大直接融資的規模和比重。加強債券市場產品創新和制度創新,鼓勵符合條件的水利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運用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定向工具等多種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業直接債務融資擔保機制,協調落實中小水利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的風險緩釋措施,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水利企業通過區域集優的方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
(九)積極發展多種融資產品,拓寬水利項目融資渠道。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銀團貸款分散大型水利項目風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融資租賃公司增強對水利建設的支持力度,發展大型水利基礎設施設備和中小農田水利灌溉系統融資租賃服務。允許理財資金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投資有現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項目。積極穩妥探索水利建設貸款等涉農貸款資產證券化試點。
(十)引導民間資本投入水利建設。探索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鼓勵政府部門以股權投資方式引導示范和帶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建設。擴大與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合作,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加大水利建設資金投入。繼續加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引導農民為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興修水利,促進形成政府與農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機制。
五、嚴格加強水利建設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
(十一)加強對不同類型水利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及時編制各級水利重點工程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定期公布水利建設重點項目范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支持力度創造條件。對納入國家和省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的重點水利項目,要明確擬建項目的目標、任務、進度、責任主體,細化資金管理辦法;對國家補助的農田水利項目,各地要立足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探索各類農田水利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對引入民間投資的小型農田水利項目,按照“建用兩利”的原則,明晰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落實建設和管理責任;對吸引民間資本進入的經營性水利項目,要發揮各級水利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和市場監管職能,落實水利項目法人責任制,嚴把水利項目的立項審批、公開招標和工程建設質量,培育公平競爭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建設市場。
(十二)完善水利項目信貸資金監督管理制度。盡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項目信貸資金管理制度,強化對項目運營管理的監督管理。對重點水利項目,要在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嚴格實行公開招標、全程審計,充分發揮中介機構評審、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的綜合作用。
(十三)嚴格管理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資企業。對政府水利投融資企業利用借貸資金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綜合績效考核評價,建立水利項目借貸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嚴格政府水利投融資企業的年度審計制度,加強融資后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杜絕違規違紀現象,切實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建立過失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及違規進行投融資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六、積極探索綜合運用多種政策資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風險分散和政策保障機制
(十四)進一步拓寬水利建設項目的抵(質)押物范圍和還款來源。允許以水利、水電、供排水資產等作為還款來源和合法抵押擔保物,探索以水利項目收益相關的權利作為擔保財產的可行性。允許水利建設貸款以項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資源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也可以作為還款來源。
(十五)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信貸適度增長,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發揮宏觀信貸政策導向作用,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水利建設的政策約束激勵機制。
(十六)加快建立發揮財政、金融、稅收等多種政策資源,共同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有效結合模式。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設特點和項目性質,確定財政貼息的規模、期限和貼息率,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
(十七)積極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加大融資擔保對水利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有實力的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提供水利建設融資擔保。鼓勵保險公司開展水利保險,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
七、加強工作溝通協調和政策貫徹落實
(十八)積極爭取和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作用,為金融支持水利改革發展提供良好環境。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積極會同轄區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水利建設投入,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