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關于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監察廳等
關于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關于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浙發改法規〔2011〕77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監察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務局、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通知》(發改法規[2010]628號)的部署和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
省發改委 省經信委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水利廳 省商務廳 省法制辦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實施《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健全招標投標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完善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關于印發 <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 的通知》(發改法規[2008]1531號)和《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發改法規[2010]628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公告,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
本細則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是指:招標投標當事人在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以及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本省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第三條 “浙江省招標投標網”、“信用浙江網”為全省發布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綜合公告平臺,本省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在綜合平臺予以公告。已經建立信息公告平臺的行政監督部門,在本部門信息公告平臺公告的同時,應與綜合公告平臺實現信息關聯。
第四條 綜合公告平臺應當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該系統應具有供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報送違法行為記錄的操作界面,并具備歷史公告記錄及分行業查詢等多種查詢功能。
公告平臺應永久保存所有公告信息的電子檔案資料以備查詢。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公告平臺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相關規定。
綜合公告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縣公告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由 市、縣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公告部門”)應當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公告。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按規定同時抄報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六)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七)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
(八)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九)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十)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
(十一)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公告部門可以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也可以按本條第一款的要求進行公告,但應當保證公告的內容完整準確。
第九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后,由公告平臺日常維護部門負責轉入后臺并永久保存。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規定。
社會公眾需要查詢轉入后臺保存的公告信息的,公告平臺應當免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條 公告部門負責對違法行為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證公告的違法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一條 公告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辦人填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記錄表》;
(二)對公告信息進行追加、修改、變更或撤銷的,應在相應欄目中填寫詳細理由;
(三)單位主管領導簽發;
(四)經辦人登錄公告平臺,發布公告信息。
第十二條 公告部門應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書以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記錄表》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三條 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向公告部門申請更正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被公告當事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函。被公告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申請函應由其本人簽字;
(二)由授權代理人辦理更正申請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并及時將核對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被依法停止執行的,公告部門應暫停對有關記錄的公告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信用信息。在進行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時,應當將招標投標違法情況作為一項重要的評審考核因素在評價標準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各級監察機關加強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監督檢查,對各公告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記錄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