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意見的通知
安監總廳政法〔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意見》的學習宣傳工作,將其納入本單位今年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組織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及其各項規定。
二、按照《意見》第8項“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的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做好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的編制工作,并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及備案。
三、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要依法做好有關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的收集工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比照《意見》的有關規定分清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合法合理地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
四、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貫徹執行《意見》中,要依法協同司法機關做好有關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對執行中遇到的分歧,要認真總結,及時溝通解決,并完善有關制度規定;對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