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復
關于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復
關于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釋字(1998)2號
全文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瓊檢發刑捕字〔1998〕1號《關于執行〈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
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經審查,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
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
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復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保證批捕案件的質量,
防止錯捕或漏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