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
審人發〔2011〕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局、人事局,審計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南京審計學院:
為推進《關于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的意見》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快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進程,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關于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的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審 計 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關于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的實施辦法
為適應審計工作需要,加快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進程,為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提供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的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主要目標
(一)能夠直接從事審計業務工作的公務員比例。
審計機關公務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經驗,并不斷提高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職業勝任能力。到2013年,各級審計機關能夠直接從事審計業務工作的公務員比例達到80%以上。
(二)專業技術資格比例。
到2013年,審計署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要達到70%,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要達到25%。
省級審計機關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要達到65%,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要達到20%。
市(地、州)、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要達到50%,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要達到10%。
(三)專業結構比例。
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的專業結構要適應審計工作需要。到2013年,各級審計機關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經濟類、管理類以及法律、計算機、工程等專業背景的公務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其中法律、計算機、工程等專業背景的公務員比例,應在2010年的基礎上有所提高。
(四)文化程度比例。
審計機關45歲及以下的公務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到2013年,審計署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務員比例達到90%以上;各省級審計機關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務員比例達到80%以上;市(地、州)、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務員比例原則上達到60%以上。
(五)審計專業領軍人才和審計業務骨干人才比例。
各級審計機關參照《審計署關于培養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審計專業領軍人才的實施意見(試行)》,制定高層次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到2013年,審計署符合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審計專業領軍人才條件的高層次審計專業人才的比例達到20%以上,省級審計機關符合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審計專業領軍人才條件的高層次審計專業人才的比例達到10%以上。
二、具體措施
(一)堅持標準,嚴把進人關。
1.通過考試錄用的公務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相關執(職)業資格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2.通過調入方式進入審計機關擔任副職領導職務及以下的公務員,特別是從事審計業務工作的人員,除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外,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審計業務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以及5年以上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財經、法律、計算機、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歷。
3.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經省級及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工程審計、資源環境審計、計算機審計等專業性較強的職位試行聘任制,按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管理所聘公務員。
(二)切實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1.新錄用的公務員,應自進入審計機關3年內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屆時不具備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公務員,一般不得從事審計復核、審理工作。
2.審計機關擔任項目主審的公務員,一般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審計機關年齡在45歲及以下的公務員,符合審計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但未取得審計師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相關執(職)業資格的,應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3年內取得審計師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相關執(職)業資格;尚不符合審計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符合條件后3年內取得相應資格。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能取得審計師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不得擔任審計組組長、主審。鼓勵45歲以上的公務員報名參加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相關執(職)業資格考試。
4.審計機關公務員擬取得審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的,應參加全國統一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擬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
(三)深化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工作。
1.深化考試制度改革,增強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命題工作的科學性,強化對參加考試人員能力的考察和測試。
2.完善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實施分層次的繼續教育培訓。加強中、高級審計師研究能力培訓,著力提升審計專業人才從審計實踐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并從理論高度系統地進行歸納總結、科學闡述的能力。
(四)加強教育培訓工作。
1.鼓勵和引導各級審計機關公務員參加審計碩士等專業學位教育,充分發揮學歷學位教育在培養復合型、應用型、高層次審計專業人才方面的作用。
2.各級審計機關認真開展任職和初任培訓、審計業務培訓、審計項目培訓、領導能力培訓,審計署要做好對省級審計機關廳(局)級和部分正處級公務員、市(地、州)、縣(市、區)級審計局局長的輪訓工作。
3.開展一定數量的考試輔導培訓,幫助審計機關公務員考取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4.加強投資、企業、金融等行業模擬審計實驗室建設,推廣模擬教學、案例教學等培訓方法。
5.加強師資選聘和培養力度,形成規模適當、類別齊全的師資庫,促進全國各級審計機關之間師資共享。
6.加大教材和網絡課件建設力度,形成包括紙質圖書、網絡課件、模擬教材等多種形式,涵蓋政治類、公共類、法規類、審計類等多個門類的教育培訓教材體系。
(五)加大在實踐中發現、培養和使用審計專業人才力度。
暢通地方審計機關與審計署之間以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之間公務員掛職鍛煉渠道,讓人才在實踐中得到鍛煉培養。審計署原則上每年選派30名左右干部到地方審計機關掛職鍛煉,省級審計機關選派30名左右干部到審計署掛職鍛煉。
三、檢查指導
(一)審計署領導全國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省級審計機關負責統一組織本地區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工作。上一級審計機關對下一級審計機關專業化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
審計署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設定的目標要求和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地專業化建設工作進行重點指導和檢查,及時宣傳重大舉措和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促進解決。
(二)建立情況報告制度。審計機關在專業化建設過程中遇到重大政策問題,應逐級上報,由上級審計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各級審計機關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年度專業化建設工作情況。
(三)建立年度通報制度。對專業化建設達不到目標的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署要向當地黨委、政府通報,并提出相關建議。
(四)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相銜接的專業化建設目標體系,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加強查核,形成統一領導、部署有序、上下協調、穩步推進的良性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