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湛江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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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印發湛江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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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2012〕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市華僑管理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湛江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擁有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其擁有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收取租金或者獲取收益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
(一)以聯營、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或者以合作、聯營方式,不參與直接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
(二)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三)酒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部門登記為注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四)將房屋負層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
(五)軍隊(基地)將其部分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構建房屋出租的。
第五條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則。
第六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所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進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物價、工商、稅務、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四)轉租房屋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
(五)出租共有房屋,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委托人在境外的,其委托授權書必須依法公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八)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限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四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應當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內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原承租人)和第三人應當在30日內共同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或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
(二)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房屋租賃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配合相關部門管理;
(二)按照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要求等使用房屋,
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規定,不得侵害其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費。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費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負責收取,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信息負有匯報責任。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出租人應當依照《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規定繳交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價格調節基金主管部門委托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代收。
第二十一條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當事人、代理人的證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如實為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信息;
(三)告知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四)建立房屋租賃業務記錄;
(五)協助屬地派出所依法實施房屋租賃管理;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加強管理,并建立其從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以及街道(社區)的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發現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街道(社區)應當協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市)房屋租賃及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市區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湛府發[199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