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同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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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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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企事業單位:
《大同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
7日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的管理,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的征收、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其監督檢查。
第三條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除稅收之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罰沒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審批本級非稅收入的收支計劃和決算,加強非稅收入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本級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市非稅收入管理局是市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市本級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對縣(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縣(區)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本縣(區)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物價、發改、規劃、住建、房管、土地、煤炭、地稅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和費源控制工作。
第六條 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應建立考核和激勵機制。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執收單位、執罰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繳非稅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條 向繳款義務人征收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或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托單位的征收行為實施監督,并承擔該征收行為的法律責任;受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不得擅自從收費中提取征收費用。
代征手續費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撥。
第九條 執收單位征收的非稅收入直接上交財政國庫或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不得擅自開設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確需開設的,需經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對象、范圍、標準、期限、程序;
(二)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征收非稅收入,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非稅收入收繳專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征、減征、免征;
(三)向繳款義務人出具財政部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四)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報送本單位年度非稅收入征收計劃和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涉及重要收費和基金項目的管理部門(發改、規劃、住建委、國土、煤炭、地稅等)要密切協作,共享費源信息,向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執收單位提供立項、年度投資、規劃許可、開工及供地、煤炭分戶產量等具體情況,共同做好費源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為繳款義務人。繳款義務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款項,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方式為主的收繳分離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或經財政部門批準需要當場收取的,執收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非稅收入收繳專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繳款人的原則確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設立和管理非稅收入賬戶體系。
第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方式分為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兩種。
直接繳款是繳款義務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票據,在規定期限內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
集中匯繳是執收單位將所收繳款人的應繳款項按收入項目匯總后,集中繳入國庫或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
第十六條 進駐市政務大廳實行集中收費的市級執收單位,按照《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集中收費管理辦法》(同政辦發
〔2009〕231號)執行,市財政部門不另在大廳以外提供收費票據,由財政窗口統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財政代理銀行據此現場辦理收費。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減、免、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編制非稅收入年度收支計劃,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部門預算的編制審核程序納入支出預算管理,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人代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通過預算安排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未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從“財政專戶”中支付。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會計核算制度,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應及時繳入國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劃入財政專戶。實行分成結算的非稅收入,由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通過收繳專戶定期結算。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票據由財政部統一監制,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收入票據、捐贈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般繳款書等。市非稅收入管理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全市非稅收入票據的購領、保管、發放、核銷、稽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執收單位按規定和收入級次向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購領票據,建立健全相關票據管理制度,及時辦理票據核銷,按時參加票據年檢,保證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違反票據管理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印制非稅收入票據;
(二)轉讓、轉借、代開、混用非稅收入票據;
(三)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四)偽造、買賣、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
(五)其他違反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制度,依法開展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票據使用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非稅收入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物價、審計、監察、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法做好非稅收入監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繳款義務人有下列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一)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改變范圍、標準、對象、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擅自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國庫、財政專戶或非稅收入收繳專戶以外賬戶的;
(四)違反規定發放、使用、核銷非稅收入票據的;
(五)非法印制、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
(六)繳款義務人隱瞞、截留非稅收入的;
(七)其他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同政發〔1997〕32號)、《大同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政發〔1998〕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