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修改)《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七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關于廢止(修改)《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七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修改)《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七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關于廢止(修改)<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七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關于廢止(修改)《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七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政府決定對《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七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修改):
一、廢止《萍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二、修改《萍鄉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修改為:繳納價格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繳交;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修改《萍鄉市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修改《萍鄉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未及時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作出限期補繳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拒不補繳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修改《萍鄉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出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費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不依法繳納土地收益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在經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應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六、修改《萍鄉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修改為: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企業嚴重虧損的,憑同級財政部門或地稅部門核定的上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減緩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批準減繳或緩繳。
七、修改《萍鄉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戶外廣告登記有效期滿,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發布時間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預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