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型化工裝置高度危險化工裝置和長輸管道界定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型化工裝置高度危險化工裝置和長輸管道界定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型化工裝置高度危險化工裝置和長輸管道界定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型化工裝置高度危險化工裝置和長輸管道界定標準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2012〕57號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大型化工裝置高度危險化工裝置和長輸管道界定標準問題的請示》(吉安監管審批﹝2012﹞7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所稱大型化工裝置,是指按照原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中的《化工石化醫藥行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確定的大型項目的化工生產裝置。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所稱高度危險化工裝置,是指涉及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
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所稱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
四、根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