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州市行政并聯審批補充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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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泰州市行政并聯審批補充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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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辦發〔2012〕48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行政并聯審批補充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泰州市行政并聯審批補充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進一步規范、縮減審批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泰州市行政并聯審批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列入市并聯審批的項目是指建筑工程類和餐飲服務類項目。
第三條列入并聯審批的項目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初審初評,抄送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四條統一受理。凡是涉及到建筑工程類和餐飲服務類的審批許可事項,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各部門窗口不得受理。
第五條初審初評。并聯審批窗口收到行政相對人提交的需要并聯審批的事項后,須在1個工作日內,召集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行政許可協調處(以下簡稱協調處)主持的相關部門窗口負責人參加的初審初評會,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評。符合條件的由并聯審批窗口向行政相對人發放受理決定書;材料不齊或需要更正的,由并聯審批窗口向行政相對人發放限期補正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并聯審批窗口發放不予受理決定書。
初審初評會實行缺席默認制度,對不按時參加初審初評會的窗口單位,視同默認初審初評會議決定,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窗口單位自行承擔。
第六條抄送相關。對初審初評會議決定受理的并聯審批事項,并聯審批窗口須在1個工作日內給行政相對人發放受理決定書,將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材料抄送給相關的聯辦窗口,同時發放并聯審批通知。
第七條并聯審批。具有并聯審批職責的各聯辦窗口,在收到并聯審批通知和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材料后,需立即啟動審批流程,進入實質性的審批工作。
第八條限時辦結。聯辦窗口須按市行政服務中心下發的《泰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操作細則》,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和反饋工作。超時辦結的由市紀委、監察局、市行政服務中心追究責任。
第三章并聯審批窗口的職責
第九條并聯審批窗口負責受理建筑工程類和餐飲服務類需要并聯審批的材料,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受理材料清單。
第十條收到并聯審批材料后,并聯審批窗口須及時向協調處負責人匯報,并在收到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窗口參加初審初評會。
在初審初評會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依據初審初評會的決定給行政相對人發放受理決定書、限期補正通知書(須注明補正的內容)、不予受理決定書(須注明理由)。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并聯審批事項,在初審初評會議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須將材料送達給相關聯辦窗口。
第十一條并聯審批事項進入并聯審批階段后,并聯審批窗口要跟蹤督促。對主辦窗口提出的須由協調處協調的問題須在1個工作日內向協調處處長匯報,協調處不能協調的,須在1個工作日內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收到聯合踏勘申請后,須及時向協調處處長匯報,最遲在1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對領導要求組織聯合踏勘的最遲在1個工作日通知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在聯辦窗口審批結束,向行政相對人發放證書后,并聯審批窗口須對聯辦窗口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聯辦窗口是否超時辦結等。
第十四條會同市紀委、監察局,對聯辦窗口進行考核。
第四章主辦窗口職責
第十五條主辦窗口是指根據《泰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操作細則》中明確的在并聯審批中具有組織協調責任的部門窗口。
第十六條主辦窗口在收到并聯審批通知單后,應及時與此階段的各聯辦窗口聯系。
第十七條主辦窗口認為需要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的,應及時告知市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窗口,并督促各聯辦窗口啟動審批流程。
第十八條主辦窗口應及時督促各聯辦窗口在限期內完成審批工作。因督促不力延誤下一階段審批工作的,主辦窗口與延誤審批的聯辦窗口負同責。
第十九條主辦窗口在負責的本階段審批結束后,在1個工作日內將《建筑工程項目并聯審批流轉單》填交至并聯審批窗口,并聯審批窗口須立即將《建筑工程項目并聯審批流轉單》轉交至下一階段主辦窗口。
第五章聯辦窗口職責
第二十條聯辦窗口是依據《泰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操作細則》明確的,具有并聯審批職能的窗口。
第二十一條聯辦窗口在收到并聯審批通知后,應立即啟動審批流程。
第二十二條在并聯審批過程中,如有需要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的須及時告知主辦窗口,最遲不得超過半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聯辦窗口認為需要聯合踏勘的,須在半個工作日內向主辦窗口提交聯合踏勘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聯辦窗口在審批結束后及時向行政相對人發放決定證書,并在半個工作日后告知主辦窗口和并聯審批窗口。
第二十五條不能在期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由市紀委、監察局、市行政服務中心追究責任。
第六章聯合踏勘
第二十六條并聯審批窗口為聯合踏勘的批準組織窗口。
第二十七條聯合踏勘的提起:具有并聯審批職能的窗口,認為有必要聯合踏勘的可向并聯審批窗口提出申請;市委、市政府、部門領導、市行政服務中心要求組織聯合踏勘的。
第二十八條同意聯合踏勘的,并聯審批窗口須在1個工作日內發送聯合踏勘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部門窗口在收到聯合踏勘通知后,須準時參加聯合踏勘,并在聯合踏勘意見書上簽署意見。
第三十條聯合踏勘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窗口應向行政相對人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或不予審批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聯合踏勘實行缺席默認制,接到聯合踏勘通知未按時參加聯合踏勘的部門窗口,對聯合踏勘的結果實行默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負責。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工作日,是指正常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放假日。
第三十三條工作日的計算指9:00至17:00,半個工作日是指下午15:00前。
第三十四條并聯審批事項涉及到區行政單位,其市級行政單位負有聯系督查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指并聯審批部門窗口,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含未曾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辦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