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鷹潭市超標助力車臨時通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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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鷹潭市超標助力車臨時通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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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鷹潭市超標助力車臨時通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鷹潭市超標助力車臨時通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超標助力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超標助力車,是指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又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具有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車輛。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助力車核發臨時通行標志、通行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標助力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超標助力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購買使用的超標助力車按本辦法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實行臨時通行管理。臨時通行標志有效期為5年。
本辦法實施后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超標助力車,所購的超標助力車不予辦理臨時通行登記,不得上路行駛。
超標助力車在規定的申請臨時通行標志期限屆滿前,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超標助力車來歷證明和出廠合格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超標助力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時,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提高服務質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超標助力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七條禁止改變超標助力車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
第八條下列超標助力車經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通行標志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
(二)超標燃油助力車;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超標助力車。
第九條超標助力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助力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到住所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超標助力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超標助力車來歷證明;購車發票遺失的,可以憑售車企業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所有人本人有關情況的申告說明以及當地街道(鄉鎮)或派出所證明替代;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如合格證遺失的,可以憑該車實際車型目錄資料替代;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第十條申請核發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助力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當場發給臨時通行號牌及臨時登記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一人只能申請辦理一輛超標助力車臨時通行標志。
已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助力車應當每年參加年度(每年一次)檢驗。
第十一條超標助力車登記事項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以及聯系方式;
(二)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臨時通行標志收取工本費,應當執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對車輛類型認定有爭議的,車輛使用者應當出具車輛出廠的有關證明,不能出具或仍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車輛進行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其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車輛臨時通行標志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已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臨時通行標志,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超標助力車應當在機動車道最右側或摩托車專用車道上行駛,不得載人,駕駛人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駕駛超標助力車應當取得輕便摩托車駕駛許可。
其他通行規定,參照摩托車管理。
第十六條駕駛超標助力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臨時登記證、駕駛證和強制保險憑證,按規定懸掛臨時通行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禁止偽造、變造、轉借、涂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臨時通行號牌、臨時登記證;禁止使用其他超標助力車的臨時通行號牌、臨時登記證。
第十七條辦理超標助力車臨時通行登記所需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公司依據《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參照摩托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200元罰款。
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擅自生產、銷售超標助力車,不執行國家有關標準或者對出廠車輛不進行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車輛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相關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 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