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交〔2010〕591號
市公路處、各相關區(縣)建交委、浦東新區環保市容局:
為加強本市公路養護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公路的養護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收費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及公路附屬設施。
收費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規定另行制訂。
第三條(管理原則)
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公路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公路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路處)具體負責本市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所管養的國省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市管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浦東新區除收費高速公路以外的國省干線公路由市委托浦東新區養護管理。
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縣道、鄉道和村道(以下簡稱區(縣)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區(縣)公路管理署(以下簡稱區(縣)公路署)負責組織實施區(縣)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養護工程分類)
公路養護工程按國家規定,根據工程性質、復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小修保養(指日常養護和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其中,改建工程的管理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
因遭受自然災害、公路設施嚴重損壞而進行的搶修工程以及由于交通安全及各類重大政治、經濟活動等需要而進行緊急專項整治工程,根據其復雜程度、規模大小,分別按小修保養、中修工程或大修工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養護管理要求)
公路的養護管理必須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公路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執行。保持公路環境整潔、路面平整、路基穩定、排水暢通、綠化美觀、構造物完好、沿線設施完善,保障安全通行。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當加大投入,鼓勵推廣和應用預防性養護等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做好公路的預防性、周期性、全壽命、精細化養護,提高養護的機械化、專業化水平。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當積極組織創建文明道班、文明樣板路、文明工地、公路標準化和美化工程(簡稱GBM工程)等,并加強養護管理,鞏固創建成果。
第七條(養護定額)
市建設交通委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負責修編和完善本市公路養護定額。
第八條(養護管理經費)
按照《上海市公路養護管理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公路養護經費根據公路養護管理設施量、養護定額、道路等級、交通流量、重車荷載、養護質量、績效考核等綜合因素,由市公路處負責測算,并提出初步分配意見;再由市建設交通委統籌安排。其中,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經費由市補貼50%,另外50%由區(縣)和鎮(鄉)人民政府承擔。
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應當全部用于公路的養護管理,實行?顚S茫瑢ず怂,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公路養護管理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上級公路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管;審計部門定期對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路況檢測與評價)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加強公路的路況檢測,及時掌握公路的各類動、靜態技術數據。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路況檢測,定期采集和及時更新各類數據,并利用數據進行養護管理、養護質量、養護措施的分析、評價、決策和養護管理計劃的編制。
第十條(養護管理計劃)
公路養護管理計劃編制時應遵循“先重點、后一般,先干線,后支線”的原則。對于國省干線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的公路養護工程、抗災搶險工程、專項整治等,應當優先安排。
公路養護管理計劃的范圍應包括公路養護工程(含小修保養工程和大中修工程)、公路養護管理費和路政管理費(含超限運輸治理專項費用)等。
市管公路的年度養護管理計劃由市公路處根據養護和管理的需求編制,報市建設交通委審核批復,市公路處根據批復意見執行。
區(縣)公路的年度養護管理計劃由區(縣)公路署根據養護和管理的需求編制,報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應于當年第一季度送市公路處備案;其中,浦東新區管養的國省干線公路大中修工程計劃應事先征詢市公路處的意見。區(縣)公路署根據批復意見執行。
第十一條(中修和大修工程比例)
國、省道每年計劃安排的大中修工程里程的比例應不低于國、省道總里程的16%,縣道每年計劃安排的大中修工程里程的比例應不低于縣道總里程的13%,鄉道和村道每年計劃安排的大中修工程里程的比例應不低于鄉道和村道總里程的8%。
第十二條(大中修工程立項與審批)
國省干線公路(除收費高速公路外),其中:市管公路的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項目由市公路處負責立項申請,報市建設交通委批準后,由市公路處負責組織實施;浦東新區的國、省道的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項目由浦東新區公路管理署負責立項,報浦東新區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由浦東新區公路管理署負責組織實施。
縣道的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項目由區(縣)公路署負責立項,報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區(縣)公路署負責組織實施。鄉道、村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項目立項與審批的程序。
第十三條(大中修工程設計)
國、省道單項500萬元及以下的中修和大修工程項目,由立項與具體實施單位組織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應按照初步設計深度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原設計主要技術指標、按管養里程樁確定的工程范圍、工程目標、主要設計指標及設計控制值、設計使用年限、各項路況技術指標的分析匯總、可供比選的工程方案、主要工程材料質量要求和相關施工工藝要求、質量驗收標準和主要驗收指標、投資估算等;并根據批復意見進行工程施工圖設計。
國、省道單項500萬元以上的中修和大修工程項目,由立項與具體實施單位組織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并根據初步設計批復意見進行工程施工圖設計。
國、省道大修工程的設計還應同步達到文明樣板路的實施標準。
第十四條(大中修工程設計評審)
國、省道單項500萬元及以下的中修和大修工程項目,實行一階段審批;由項目審批單位組織或委托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
國、省道單項500萬元以上的中修和大修工程項目實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審批;由項目審批單位組織或委托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分別進行評審。
縣道、鄉道、村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項目設計與評審的程序。
第十五條(從業單位管理)
市公路處和區(縣)公路署應當選擇有從業資質和符合條件的單位從事養護工程。
市建設交通委應完善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規則和管理辦法,建立設計、養護作業、監理等單位誠信檔案,實施定期考核,誠信情況作為投標承接養護工程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養護工程招投標)
公路的養護工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實行合同管理。
搶修工程、經市建設交通委和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緊急專項整治工程項目可直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養護作業單位。
鄉道和村道的養護工程,應根據本市農村公路有關管理規定落實養護作業單位。
第十七條(設施檢查)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加強公路設施檢查,及時掌握公路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公路橋梁技術狀況檢查按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當要求養護作業單位安排專人負責設施檢查工作,國道、省道、縣道每天至少檢查一次;鄉道、村道每周檢查不少于兩次。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當分別對市管公路、區(縣)公路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每季度至少全路段、全斷面檢查一遍。
市公路處應加強公路路況的行業監管,定期對全市公路設施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核的依據。
在災害氣候來臨或其他突發事件影響公路交通正常運行時,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結合應急預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特殊檢查工作,及時處置各種異常情況。
檢查人員應做好設施檢查記錄,記錄表應填寫認真,清晰,完整。
第十八條(養護時效)
發現危及行車、行人安全的公路損壞,應立即采取應急維護措施,并盡快實施維修;其中路面坑槽(洞)等損壞,應在24小時內實施維修。
第十九條(安保工程)
對于高路堤、交叉口、急彎、穿越城鎮、沿河傍水等重要或危險路段,應當加大公路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力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安全保障工程。
第二十條(養護作業要求)
養護工程應當安全作業,文明施工。
養護作業時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程、規范設立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在夜間和雨、霧、雪等惡劣天氣進行養護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警示燈光信號。
養護作業時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使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養護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養護作業警示專用車必須設置帶有雙向箭頭帶頻閃的警示牌,并在作業時開啟。
養護作業應當避讓交通高峰時段,并做好合理的交通組織安排,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養護作業應做好環境保護,嚴格按規定控制噪聲、揚塵和泥漿,并做到材料堆放整齊,工完料清。
第二十一條(日常養護和保潔)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當保持公路實際用地范圍內公路設施的整潔和美觀。
公路的清掃保潔應根據公路不同等級和實際路況確定頻率,實行定員、定崗、定期作業制度;城鎮路段的路面應定期灑水沖洗;國、省、縣道二級及以上公路的路面應以機械清掃為主,對清掃機械無法掃及的死角,應進行人工輔助清掃。垃圾應當傾倒在規定地點,清運等有關費用應納入養護經費范圍。
公路的防撞護欄、隔離墩、人行護欄、公路標志等設施,應定期進行清潔。
公路的排水設施應當定期清理和疏通,保持排水暢通。
第二十二條(綠化養護管理)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不得任意采伐、遷移。確實需要遷移和更新采伐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由市公路處或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報市建設交通委審批。
對公路綠化有害生物要加強預警和監測工作,優先選用物理和生物手段進行防治,合理使用化學藥劑。
第二十三條(小修工程實施)
小修工程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公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和驗收。
已建成的GBM工程、文明樣板路、安保工程、災害防治工程等路段,經復核未達到創建或實施標準時,應采取小修工程進行整改并使之達標;小修工程不能達標時,可采取中修或大修等工程性措施進行整改直至達標。
根據公路路況檢測、分析和評價,及時進行預防性養護。國省干線公路每年的預防性養護經費比例不少于小修保養經費的8%,縣公路每年的預防性養護經費比例不少于小修保養經費的5%。
第二十四條(大中修工程實施)
大修工程實施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關公路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中修和大修工程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公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質量管理)
公路養護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公路養護工程質量標準。
公路養護工程實行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
市公路處負責本市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監管工作,具體負責市管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管理;區(縣)公路署具體負責區(縣)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管理。
市公路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市公路養護大修、改建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區(縣)公路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區(縣)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大中修工程項目驗收)
中修和大修工程應按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和公路養護工程質量標準進行驗收。
中修工程以及鄉道和村道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可合并組織進行。
第二十七條(應急處置)
市公路處和區(縣)公路署應當制定應對各類災害氣候、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且指導養護作業單位制訂相應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人員、物資和設備等的準備工作,適時進行應急演練,采取預防措施,快速有效地處置各類事件,保障公路設施的完好和安全暢通。
第二十八條(路政管理)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在有條件時,應采取適當措施,明確公路實際用地范圍。
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方案,應送相關路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需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或者挖掘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內架設、埋設管線的,應當事先辦理相關路政許可手續。
第二十九條(技術培訓)
市公路處和區(縣)公路署應加強對各類技術人員的在崗技術培訓,制訂相應的技術培訓計劃,建立技術培訓檔案。
第三十條(社會監督)
市公路處應每年進行一次面向社會公眾的社會滿意度調查,廣泛了解和聽取社會公眾對公路養護管理的意見和需求,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養護檢查和績效考核)
市建設交通委根據公路行業養護管理規劃,每年下達公路養護管理各項目標,實施養護檢查和績效考核,獎優罰劣。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根據年度養護管理的相應計劃和各項目標,認真組織實施,定期對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報市建設交通委和區(縣)行政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根據養護管理工作的實際要求和需要,委托市公路處每年組織二次全市公路養護管理檢查,對全市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公路養護經費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設施接管)
符合公路規劃、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的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合格,市建設交通委核準后納入公路設施量,由市公路處或區(縣)公路署負責養護管理。
因公路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移交公路設施養護責任的,建設單位應與市公路處或區(縣)公路署簽訂建設期間相關公路設施臨時養護協議,明確工程建設期間施工范圍內公路設施臨時養護的范圍、時間、公路養護標準、養護費用以及養護職責等。
第三十三條(資料管理)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署應配設專(兼)職的檔案管理人員和固定的檔案存放場所,各項技術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裝訂、存放,并按有關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十四條(制訂實施細則)
市公路處、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公路養護管理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