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申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監管要求的通知
關于重申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監管要求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重申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監管要求的通知
關于重申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監管要求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2〕559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近年來,為規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風險,保監會陸續下發《關于嚴格規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133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的通知》(保監中介〔2012〕202號),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嚴格依法合規實施激勵,部署各保監局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絕大多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各保監局的督促下,按照監管要求規范了自身的行為。但也有個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施激勵的時間較長,早期遺留問題較多,風險逐步暴露出來。為確保有關監管要求落到實處,風險得到有效化解,現就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保監會制定的監管要求實施激勵,尤其是不得將股權激勵與公司上市簡單掛鉤、虛構上市收益,從而誘導客戶為獲得股權激勵而購買與其真實需求不匹配的保險產品、誘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為自己和家人盲目購買保險產品。
二、各保監局要堅持“抓早抓小、從重從快”的原則,強化對轄區內有激勵行為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監測,堅決糾正和從嚴處罰將股權激勵與公司上市簡單掛鉤、誤導公眾等違法違規行為。近期要將風險隱患較大的機構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嚴格督促其承擔化解風險的首要責任,要求保險公司積極應對,同時加強監管系統的協調配合,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防止出現影響社會穩定和保險業健康發展的群體性事件和退保事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