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備案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備案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備案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備案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2012年4月18日以粵經信法規〔2012〕307號發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節能技術服務單位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節能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省節能服務單位)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備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開展節能咨詢、評估、宣傳、培訓、能源審計、節能規劃以及檢測、第三方節能量審核等服務,能夠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專業化服務的企業或技術機構。
第三條 在廣東省內依法注冊的節能服務單位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省節能服務單位進行備案管理,并按照規模和實力,將省節能服務單位分為甲、乙、丙三級進行管理。
第五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可受委托開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節能量審核、能源檢測、能源審計、節能規劃和節能咨詢、評估、宣傳培訓等節能服務。
其中,甲級節能服務單位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委托開展包括國家級項目在內的各項節能服務;乙級節能服務單位可受委托開展包括省級項目在內的各項節能服務;丙級節能服務單位可受委托開展市級項目節能服務。
第六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管理實行自愿備案、動態管理原則。省節能服務單位要根據全省節能工作的需要,配合各級節能主管部門以及廣州市經貿委、深圳市經貿和信息化委完成相關節能工作。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20萬元,以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或技術機構;
其中,甲級節能服務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乙級節能服務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丙級節能服務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6名及以上電力、熱能等能源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專職人員,并且從事節能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中至少3名參加省的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其中,甲級節能服務單位必須有不少于13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節能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名;乙級節能服務單位必須有不少于10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節能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丙級節能服務單位必須有不少于6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節能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四)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節能服務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省質監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五)近三年開展能源審計、節能規劃、節能量審核、節能評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等節能相關工作業績總量不低于8個;
(六)配備熱能平衡分析、電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相關設備;
(七)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八條 節能服務單位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節能服務單位備案報告;
(二)節能服務單位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
(三)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擬備案為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節能服務機構,還應當提交計量認證認可證書);
(四)主要節能專職技術人員匯總表和基本情況表(見附件2、3);
(五)專職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或社保證明;
(六)專職技術人員參加省節能培訓合格的證明文件;
(七)主要節能技術設備情況表(見附件4)及證明文件;
(八)近兩年單位財務報表(包括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九)近三年節能服務項目情況匯總表(見附件5)、節能服務相關工作業績及用戶反饋意見證明文件;
(十)辦公場地、工作設施的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對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文件。
第九條 擬備案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向單位注冊地或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節能主管部門(或廣州市經貿委、深圳市經貿和信息化委)提交申報材料一式3份,由各地級以上市節能主管部門(或廣州市經貿委、深圳市經貿和信息化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提出推薦意見后連同申報材料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中央直屬和省屬單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門提交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省節能服務單位初步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告名單,并適時頒發“廣東省節能技術服務單位”的牌匾。
第十一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原則上在每年10月底前備案一批。
第十二條 納入國家或省備案的節能服務單位,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登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服務平臺(http://www.gdjn.org/login.asp)”實行網上報備制度,季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時報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為用能單位以及有關部門提供節能服務。
第十四條 節能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守相關執業紀律。
(一)應當堅持公正、獨立、客觀、科學、誠信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并對出具的各項報告承擔全部責任;
(二)應當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被服務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在承擔節能量審核、節能評估審查等節能服務有利益沖突時,應主動實行回避。
第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定期開展節能服務推廣活動。省節能服務單位應積極參與,展示節能先進技術(產品),交流節能服務經驗,提高全省節能服務總體水平。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節能服務單位專職技術人員實行備案管理。通過省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合格證書的技術人員不得出借證書,不得重復作為備案條件申報省節能服務單位。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節能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省節能服務單位開展第三方節能量審核、節能評估審查等。省節能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已獲得國家或省備案的節能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省節能服務單位備案資格或報請國家撤銷國家備案資格,并予以通報:
(一)弄虛作假騙取國家或省備案資格;
(二)轉讓備案資格;
(三)與用能單位、節能量審核單位串通,虛報項目節能量和投資金額,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在管理、信譽、質量、安全等方面出現較嚴重的問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關于執業紀律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或省備案的節能服務單位依法接受社會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接受對節能服務項目中違規行為的舉報,經核實后,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節能培訓備案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二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備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根據當年組織申報通知要求重新申報,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復審合格后與當年新備案的省節能服務單位名單一起公告。
第二十三條 省節能服務單位應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寫年度節能服務報告,包括節能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及取得的節能效益,節能服務范圍的擴展情況及發展趨勢,當前節能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等。報告經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附件(1.省節能服務單位基本情況表;2.主要節能專職技術人員匯總表;3.主要節能專職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4.主要節能技術設備情況表;5.節能服務項目情況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