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財文〔2011〕2704號
各區縣財政局、教委: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加快推進北京市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使入園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根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和《市對區縣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06〕2305號),制定《北京市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現將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北京市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京政發〔2011〕26號),加快推進北京市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使入園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根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和《市對區縣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06〕230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主要包括新改擴建幼兒園補助工程、辦園條件達標工程、生均定額補助及提供普惠服務考核合格的民辦幼兒園補助等內容,項目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級學前教育項目補助重點向財力薄弱區縣、農村地區、薄弱園所、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傾斜。
第三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對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項目進行管理,并對區縣教育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辦性質教育部門、鄉鎮中心、街道舉辦的幼兒園及其附屬分園、其他部門辦園及民辦性質幼兒園。
第二章 經費補助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新建改擴建幼兒園補助工程
(一)補助范圍
1.列入本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中已竣工的幼兒園;
2.小區配套公辦性質幼兒園;
3.新增公辦小學附屬幼兒園。
(二)補助標準
按照《北京市托幼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中一級標準,10個教學班(及以上)規模的幼兒園按照每園30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不足10個教學班的,按照每個教學班3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經費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區縣財政及幼兒園所承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各區縣根據財力情況自行規定。
(三)經費支持方向
1.幼兒園設施改造:包括幼兒園室內外裝修,水電氣暖線路改造,辦公設施投入及更換;
2.幼兒園設備:包括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廚房、保健室新購設備及更換、辦公設備新購及更換,戶外活動場地大型玩具的新購及更換等。
第六條 辦園標準達標補助工程
(一) 補助范圍
教育部門、鄉鎮中心、街道幼兒園及其附屬分園、其他部門
辦園。
(二) 補助標準
按照《北京市托幼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中一級標準,
對未達標的幼兒園按照每個教學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經費補助。經費需求不足部分由區縣財政及幼兒園所承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區縣結合財力情況自行規定。
(三)經費支持方向
1.幼兒園所房屋改造、裝修:包括水電改造、幼兒活動室、幼兒睡眠室、盥洗室、廚房及室外場地改造及裝修;
2.幼兒園所設備購置:包括購置幼兒桌椅、床、空調、消毒柜、鋼(風)琴、玩具柜等設備。
第七條 生均定額補助工程
(一) 補助范圍
接收本市戶籍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園的公辦性質非教育部門辦園,包括鄉鎮農村幼兒園、街道幼兒園、集體性質幼兒園、其他部門幼兒園。
(二)補助標準
根據在園兒童數,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標準予以補助。
(三)經費支持方向
用于彌補公用經費,不得用于人員支出,償還貸款、基本建設等支出。
第八條 對提供普惠性服務且考核合格的民辦園補助
(一)補助范圍
鼓勵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加強規范管理,提高辦園質量,促進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對保育費收費標準每人每月不超過1200元、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園人數不低于5%,且考核及年檢合格的民辦幼兒園實施補助。
(二)補助標準
民辦幼兒園規模3個班以下(含3個班),每所幼兒園補助經費4萬元;民辦幼兒園規模3個班以上6個班以下(含6個班),每所幼兒園補助經費9萬元;民辦幼兒園規模7個班以上12個班以下(含12個班),每所幼兒園補助經費13萬元;民辦幼兒園規模13個班以上,每所幼兒園補助經費20萬元。
(三)經費支持方向
主要用于支付園舍租金,增添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教師培訓,校舍維修改造,彌補公用經費等。
第九條 對本市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及革命烈士子女、孤兒等享受社會優撫待遇家庭的兒童入園減免保育費,減免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
第十條 凡已列入抗震加固改造范圍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暫不納入以上各項財政補助范圍。
第三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與執行
第十一條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北京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要求,于每年下半年確定下一年度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補助規模,結合工作重點,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向區縣布置重點支持方向。區縣教育委員會、財政局結合本區實際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原則,按照年度部門預算要求,提出項目的建設方案和經費使用預算,納入年度預算,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初審。
第十二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理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后,報北京市財政局審核。北京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審核并批復預算。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預算一經批復,各區縣和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如因國家政策、項目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初審,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后,報北京市財政局履行批復調整程序。
第十四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依據批復的項目預算組織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實施項目,并監督項目申報單位嚴格按照批復的文本內容執行預算。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遵循勤儉節約辦事業的原則,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必須單獨核算、?顚S茫坏媒亓襞沧魉谩m椖拷涃M列支范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列支范圍。
第十七條 區縣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項目經費監管力度,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預算、相關項目招標、設備采購等工作,重點指導公辦性質非教育行政部門辦園做好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項目審計等工作,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相關單位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執行中形成的項目結余資金要按照市、區縣政府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要加強對項目結余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共同組織項目驗收,驗收注重對項目的整體建設水平評價。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監測,建立經費執行情況年報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反饋項目實施中出現的資金管理問題。每年3月15日前,將上年度項目實施的總體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必須接受財政、教育行政和審計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縣財政部門將項目資金納入區縣教育類項目績效考評范圍,指導、監督、檢查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實行項目追蹤問效。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區縣實際工作情況組織實施項目再評價。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審計局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檢查。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