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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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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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11]1919號
各區縣財政局、市政市容委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市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工作要求,完成“十二五”時期節能減排目標,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北 京 市 財 政 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957號)以及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12號)、《北京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工作方案》(京政發〔2010〕25號)等文件精神,為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工作,促進供熱節能減排,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達到二步、三步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實施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控改造和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簡稱: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和供熱計量收費工作。
第四條 供熱單位是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和供熱計量收費的實施主體,財政按照以獎代補、定額補助原則對供熱單位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供熱單位自行籌措。
第五條 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改造內容及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室內采暖系統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包括在建筑物熱力入口安裝樓棟熱量表,在建筑物內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進行必要的管路改造,建立供熱計量數據聯網遠傳系統。
(二)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包括應用管網水力平衡調節、氣候補償、煙氣冷凝熱回收、水泵風機變頻(調速)、分區分時控制、供熱系統集中自動控制等節能技術,在鍋爐房、熱力站安裝能耗計量裝置。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對于符合上述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并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完成改造的項目,由財政(中央、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改造資金的80%予以補助。
第八條 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標準:根據《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957號)和財政部《關于撥付2011年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11〕328號)精神,中央財政對于既有節能居住建筑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控改造的獎勵標準為13.5元/m2,對于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的獎勵標準為4.5元/m2。市財政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獎勵資金情況和各區縣改造任務完成情況,將中央獎勵資金下達至各區縣財政局。
市級和區縣財政補助標準:財政補助資金中,除中央財政獎勵外,剩余部分由市級和區縣兩級財政按照5:5的比例分擔。2011年市財政暫按6.3元/平方米補助標準預撥市級補助資金,具體市級補助標準根據2011年改造項目執行情況經財政評審后最終確定。
第四章 補助資金審核撥付
第九條 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補助資金,以預撥和清算的方式,分兩次撥付到各區縣財政部門。
第十條 各區縣財政局會同區縣市政市容委按照全市分解下達的目標任務制定轄區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方案及分年度改造計劃,聯合上報市財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并落實區縣財政年度配套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市政市容委對各區縣上報的改造計劃進行確認后,由市財政局向各區縣預撥中央財政資金和50%的市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改造項目完成后,各區縣市政市容委會同區縣財政局對轄區改造項目進行審核驗收,并將《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驗收合格項目備案表》(附件)報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年度任務完成總量。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市政市容委對各區縣完成的改造任務進行審核確認后,對撥付的中央和市財政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 各區縣財政應及時向供熱單位撥付補助資金,并可按規定統籌使用中央和市財政撥付的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補助資金。
第六章 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區縣財政局應在項目竣工后,進行績效評價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要監督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對各區縣改造項目進行抽樣復驗,抽驗項目比例不少于30%。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已經撥付的資金予以追回:
(一)違反中央財政和市財政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補助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挪用、截留或侵占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財政資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進度或未按規定內容實施,竣工后不能實現供熱計量收費,驗收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文所稱達到二步、三步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是指1998年7月以后設計建設的居住建筑。
第十九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北京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附件1: 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驗收合格項目備案表
填報單位:
區縣市政市容委、財政局(聯合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供熱單位
小區名稱
項目地址
改造面積
(萬m2)
改造內容
項目投資(萬元)
節能量
(噸標準煤)
合計
中央財政
資金
市財政資金
區縣財政資金
自籌及其他
填表說明:
1、 項目編號按順序填寫。
2、 改造內容:[1]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2]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填相應序號即可)
3、申請中央財政資金數額按《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獎勵標準確定。
4、節能量按照《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提供的核算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