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11]1321號
各區(縣)財政局、商務委員會,有關單位:
為促進北京市商貿流通產業發展,切實解決本市商貿流通企業融資擔保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北京市加快國際商貿中心建設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將《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市商貿流通產業發展,切實解決本市商貿流通企業融資擔保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北京市加快國際商貿中心建設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是指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以擔保方式保證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由擔保人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在擔保業務活動中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商貿流通企業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委托具備相關資質并承擔政策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負責資金托管及日常運營。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支持范圍
第五條 擔保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從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用于托管機構開展商貿流通企業擔保業務的擔保代償補償。
第六條 擔保資金支持領域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向社會公布,2011-2013年支持重點領域為:
(一)商務服務業,特色商業、特色企業。
(二)現代物流、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業。
(三)滿足居民多元消費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和商務服務質量的項目。
擔保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如有調整的,以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公布文件為準。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擔保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本擔保資金年度重點支持方向;
(二)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商貿流通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在北京市登記注冊,并年檢合格的商貿流通企業;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明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內部管理規范、核心業務突出。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管理體系較為健全,主營業務已形成并具備一定規模,具備與貸款規模相匹配的經營及還貸能力;
(五)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六)能夠提供符合擔保資金托管機構要求的反擔保措施,具備還貸能力。
第八條 托管機構提供的擔保支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擔保、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綜合授信擔保、企業短期票據融資、履約擔保等。
第九條 為商貿流通企業提供的擔保業務,單筆貸款擔保額原則上不超過1500萬元。特殊項目經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審定后,可適當放寬限制。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對擔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擔保資金托管機構,托管周期為3-5年。
(二)審議、批準托管機構專項擔保資金的年度工作報告,審定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三)對備案項目進行書面確認。
(四)審議、核銷呆、壞賬和變更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受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的委托,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于每年第一季度內報告上年度擔保資金運營執行情況。
(二)按照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年度擔保工作重點支持方向、政策,實施擔保項目的具體運營,負責擔保資金的日常運營管理。
(三)負責擔保資金的安全運營。
(四)提請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審議、核銷呆、壞賬。
(五)提請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審定彌補代償損失的方案。
(六)提請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審議變更資金規模方案。
第四章 擔保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向托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項目初審:托管機構應在2 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核。
第十四條 項目資料:按照托管機構的要求,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清單由托管機構出具)和《委托擔保申請書》。
第十五條 項目審查:通過初審的項目,托管機構獨立對企業做出評判,決定是否提供信用擔保。在企業資料提交齊全后15 個工作日內,托管機構應完成項目的評審、決策程序。
第十六條 發放貸款:托管機構對審批通過的項目出具擔保意向書。托管機構收取保費、落實反擔保措施后通知銀行發放貸款。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托管機構對擔保資金設立專戶進行核算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定向使用,確保安全運營,接受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擔保資金余額沉淀部分嚴禁投資股票二級市場和向企業或項目直接投資、拆借資金等高風險投資。擔保資金托管運營收益用于增加擔保資金,代償項目追償分配回款用于彌補擔保資金。
第十九條 托管機構保證擔保資金的委托方每年擔保資金余額獲得以國家規定的人民幣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準的固定收益,固定收益的凈收益用于增加擔保資金。若資金運營實際收益高于固定收益,超出部分由托管機構單獨記賬,用于彌補其日常商貿流通產業擔保業務管理發生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 托管機構向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不得高于擔保額的2%,評審費率不得高于擔保額的0.3%。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記錄良好、成長快、發展潛力大及商務領域重點支持的項目,托管機構應簡化程序,進一步降低反擔保門檻。
第二十二條 托管機構每季度應向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報送擔保資金運營情況及擔保項目備案表,備案表信息包括并不限于每筆擔保責任金額、期限、擔保費率、評審費率、反擔保措施、貸款本金償還情況、代償追償情況等內容。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對備案項目進行書面確認。
第二十三條 托管機構應于每年3 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擔保資金運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報送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委托中介機構對擔保資金運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每年4月1日前向托管機構發布擔保資金重點支持領域目錄及相關政策,托管機構依據該目錄及相關政策對涉及的項目給予重點擔保支持。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托管機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反饋、交流擔保資金運營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擔保工作及相關擔保政策。
第六章 風險比例分擔與代償及核銷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根據擔保業務的開展情況,核定風險承擔比率,對發生的擔保代償在限率內實行比例承擔。
第二十六條 擔保資金代償項目風險承擔比率:
當年擔保代償率在3%(含)以內,擔保項目代償額的70%由擔保資金承擔,由托管機構從擔保資金中支付,其余30%由托管機構自行承擔;當年擔保代償率超過3%的部分由托管機構自行承擔。
每年擔保資金承擔的擔保代償額不高于2000萬元(含)。
擔保代償額累計超過一定數額后,擔保資金不再承擔,由托管機構自行承擔。
當年擔保代償率=當年發生擔保代償金額/當年末在保責任余額×100%
第二十七條 托管機構于每年一季度向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提交上年度擔保代償項目的有關材料,包括:代償通知書、擔保代償憑據復印件、債權追償情況等,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確認。
第二十八條 托管機構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應積極制定追償措施并實施有效追償。追償回款按照托管機構與擔保資金雙方實際承擔風險比例進行分配,對屬于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補償資金部分的,并入擔保資金。追償債權所得抵債資產,由托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變現處置,處置回款按照雙方實際承擔風險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托管機構行使代位求償權后參照《財政部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條件確認呆、壞賬。擔保資金發生的呆、壞賬由托管機構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批準后核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