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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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通知
四政發〔2012〕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遼河農墾管理區、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四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已經市政府六屆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四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及查辦大要案件補助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群眾舉報或參與調查處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中的舉報有功人員。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活動,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依據各自職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和查辦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接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在受理后24小時內報本級食安辦備案,未在規定時限內備案的舉報案件,不予獎勵。
第二章 舉報獎勵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以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屬于本制度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貯藏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或廢棄食用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
(八)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私自收運、販賣、處置餐廚廢棄物行為的;
(九)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第五條 認定為舉報有功人員并申領舉報獎勵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六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七條 下列舉報情形不適用于本制度: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八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制度執行。
第三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案件調查處理結論相符程度以及舉報人的配合程度,按照舉報案件等級和實際罰沒金額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一級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按形成罰沒收入的5%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二級舉報: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線索和部分現場書證、物證,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按形成罰沒收入的3%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按形成罰沒收入的1%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四)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千元至1萬元的獎勵;
(五)對執法機關查處后涉案貨值較小,實施即時處罰的,給予舉報人員50—100元獎勵。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來源、管理與發放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按年度核撥,與同級食安辦共同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分別負責實施本級、本地區舉報獎勵事實的審定、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發放。對應依法處罰的舉報案件的獎勵,從其形成罰沒收入中列支;對無罰沒款的舉報獎勵,從政府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請表》,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請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獎勵申請的審定;舉報獎勵申請經批準后,由申報單位通知舉報有功人員;
(三)舉報有功人員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取舉報獎勵。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責 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對食品安全舉報電話、舉報獎勵政策及舉報獎金發放等情況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確定專人負責獎勵資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自查。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能范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情況,并及時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能范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處理,并報市食安辦備案,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