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康市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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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康市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康市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政發〔2012〕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康市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康市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富硒食品、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生產、銷售行為,進一步整合富硒資源、培育富硒品牌,促進富硒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富硒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中國安康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是指黏貼、印刷、標記在食品包裝上,用以表明該食品、產品中硒含量已達到DB6109-01《產品中硒含量標準》所規定的富硒食品、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富硒食品,系天然富硒食品,人工補硒食品不在本辦法調整范圍;本辦法所指的富硒產品,系指富硒飼料、富硒專用肥、富硒食用菌培養基、富硒煙葉等各類富硒產品。
第五條 凡生產、經銷富硒食品、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均可自愿申請使用“中國安康富硒食品專用標志”、“中國安康富硒產品專用標志”(以下合稱中國安康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圖樣附后)。
第六條 市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標志辦)負責中國安康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的審批、印刷、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安康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受理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申請及受理
第七條 申請使用中國安康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屬轄區縣級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產品種類名稱、產品產地及生產規模,產品執行標準等情況);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涉及食品的(不包含未加工食品),應提交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執行標準文本;
(六)國家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八條 已獲準使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若新增加項目種類或項目種類發生變化時,應提供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材料,向縣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申請。
第九條 縣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 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市標志辦,并配合市標志辦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和監督抽樣。
第十條 市標志辦應在15 個工作日內,對材料審查、現場審核、硒含量檢測達標的富硒食品、產品批準使用專用標志,并予公告。
第三章 專用標志使用的承諾、管理及監督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承諾:
(一)所標志的產品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天然富硒原料生產的產品;
(二)所標志的產品不是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所標志的產品必須有正規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國家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和質檢報告應同時報所在縣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所標志的產品必須是按標準組織生產的合格產品。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使用的管理
(一)經審核批準后,使用者方可在其產品包裝上張貼或印刷專用標志。未經批準以及沒有獲得批準的產品種類,不得擅自使用專用標志。
(二)縣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每批獲準加貼專用標志產品的數量、質量予以核實,并登記備查。
(三)專用標志不得與產品或者包裝分離。
(四)專用標志應當直接加貼在最小銷售單元的產品或包裝上。
(五)標志使用的有效期為三年。屆時若需繼續使用,應在期滿前三個月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繼續使用的復評審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專用標志的監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專用標志,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以不含硒或低硒食品、產品冒充富硒食品、產品的;
(二)在專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內兩次產品抽查不符合DB6109-01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
(三)食品標簽標識標注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2 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和相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四)專用標志使用有效期滿,未辦理復評審手續的;
(五)發生質量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偽造、冒用、轉讓專用標志的;
(七)產品未通過QS 認證復查審核的。
第十四條 市標志辦每年須對專用標志企業產品進行1 次以上硒含量監督抽檢。抽檢結果若不達標,予以復檢,復檢結果仍不達標的,責令停止使用中國安康富硒食品產品專用標志。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專用標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專用標志,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2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專用標志,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使用申請。
第十九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不予受理使用申請。
第二十條 從事專用標志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專用標志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條文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不相符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 年7 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30 日。《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試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1:“中國安康富硒食品專用標志”(圖樣)
附2:“中國安康富硒產品專用標志”(圖樣)
http://www.ankang.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