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操作規程》的通知
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廣東省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操作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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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財科〔2012〕1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產業技術進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財企〔2005〕40號),市財政委員會與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共同制定了《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深圳市品牌建設工作,規范利用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進行品牌培育的活動,根據《深圳市產業技術進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財企〔2005〕40 號),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每年從深圳市產業技術進步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深圳市品牌建設。
第三條 品牌培育資助資金實行政府無償資助、企業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部門(以下簡稱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產業技術進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財企〔2005〕40號)的規定,對品牌培育資助資金進行管理。
第二章 資助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市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品牌培育資助資金: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冊成立;
(二)持有一個以上的注冊商標;
(三)上年度在深圳市實際納稅300萬元以上(不含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
(四)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1億元;
(五)上年度進行商標宣傳推廣的費用達到2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具備法人資格且在深圳市注冊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相關中介組織(以下簡稱品牌服務機構),進行品牌推廣活動的,可以申請品牌培育資助資金。
第七條 品牌培育資助資金用于支持企業開展的品牌推廣重點項目和品牌服務機構承擔的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
品牌推廣重點項目主要資助企業開展的品牌規劃咨詢、品牌標識系統設計、品牌新聞發布、廣告投放和贊助以及渠道建設宣傳等品牌推廣活動。
品牌公共服務重點項目主要資助品牌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的公共性質的區域品牌規劃咨詢、媒體廣告宣傳和資料采編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品牌推廣活動。
第八條 按照本規程規定獲得品牌培育資助的企業,連續三年給予品牌培育資助,每年給予的品牌培育資助資金不超過上一年度企業品牌培育投入總額的30%,受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獲得資助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
同一品牌服務機構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對企業的品牌推廣重點項目采取事后資助制。
對品牌服務機構開展的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采取事前資助制,并進行項目合同管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查
第十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發布《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資金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期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通過市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系統填報并打印《深圳市技術進步資金品牌培育資助項目申請書》,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向市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報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組織品牌管理專家和行業專家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以上單數的品牌傳播、營銷專業的專家和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專家與申報單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情形的,應當回避;未按規定回避的,由市工業主管部門取消專家評審資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評審專家與申報單位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可以向市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回避申請;市工業主管部門收到回避申請的,應當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要求該專家回避,并另行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專家組從可行性、實操性、實施效果以及品牌塑造認知度、影響力、行業代表性和社會經濟效益等方面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定,提出評審意見并簽名。
專家評審意見由市工業主管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收到專家評審意見后,組織完成項目現場考察,提出項目推薦名單,并征求市財政主管部門意見,共同確定年度企業品牌推廣重點項目和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入圍名單。
第十六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入圍的企業品牌推廣重點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對入圍的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經費預算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審計和預算審核情況,在年度技術進步資金支出計劃控制金額內,擬定年度品牌推廣重點項目和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資助名單,經市財政主管部門復核后,在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業主管部門或者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主管部門與市財政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工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確有必要的,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聯合復審,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由市工業主管部門重新審定,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異議人。
第十九條 品牌推廣重點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到市財政主管部門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二十條 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承擔單位與市工業主管部門簽訂項目資金合同書后,到市財政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項目資金合同書應當明確資助資金使用用途和資助金額,并由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監管銀行對資金使用實施專項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品牌建設公共服務重點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報告。市工業主管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資金使用合同約定履行的,市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并將項目承擔單位列入不誠信名單,列入不誠信名單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品牌培育資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地組織相關專家或者社會中介機構對已獲資助的品牌推廣重點項目和資金使用整體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和績效檢查評價。
第二十三條 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品牌培育專項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任何單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由市工業主管部門列入不誠信名單,3年內不得申請品牌培育資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程,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監察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品牌培育專項資助操作規程》(深貿工技字〔2009〕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