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農村牧區秸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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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政府
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農村牧區秸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農村牧區秸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通遼市農村牧區秸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通遼市農村牧區秸稈利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農村牧區秸稈轉化利用,加強農用秸稈和柴草管理,營造文明衛生的村屯環境,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農牧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秸稈主要指玉米秸稈和其他農作物秸稈。本辦法適用于通遼市境內所有嘎查村(分場)、農戶、其他經濟組織和秸稈加工利用企業。
第三條 加強轄區秸稈轉化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各級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和每個居民應盡的義務。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農牧業部門負責指導秸稈綜合利用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秸稈的加工和利用
第四條 加快推進秸稈還田。各旗縣市區政府要有計劃地實施秸稈還田,落實年度還田指標,5年內實現800萬畝糧食功能區土壤有機質含量平均達到1%以上。要按照《玉米科技高產、生態節水、循環利用技術規范》,通過多種方式組織種植戶,對農田耕地,在收獲后將秸稈和根茬粉碎翻入土壤下層,統一對秸稈粉碎還田,積極發展循環農業。
第五條 加大秸稈加工轉化力度。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示范帶動作用,調整農機具補貼對象,用于購進秸稈加工轉化農機具補貼每年不低于3000萬元。引導群眾購置秸稈加工和轉化機械,廣泛推廣秸稈加工技術,將秸稈和飼草料揉搓、切碎、打捆、打包或出售。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市場化、公司化運營,鼓勵發展秸稈和飼草料加工企業、加工項目和合作組織,推進訂單經營,帶動農牧民加快實施秸稈加工。
第六條 大力推進為養而種。在農村牧區大力推廣秸稈“三化兩貯”技術,定期舉辦秸稈飼料加工調制技術免費培訓班,加快實施秸稈“三化兩貯”,為養殖業提供飼料。鼓勵為養而種、種養結合,對肉牛等養殖戶在飼草料種植、秸稈飼草加工轉化和加工機械購置等環節給予政策扶持,對新增青黃貯窖池按容積對建筑材料給予相應政策補貼。
第七條 利用秸稈發展新能源產業。鼓勵推進生物質發電項目,引導生物質發電企業與種植戶建立秸稈收儲協作關系,鼓勵通過訂單形式大面積回收利用農田秸稈,減少村屯火災的發生。廣泛與外地以秸稈為代表的生物質綜合利用水平較高地區開展科研、技術和企業交流合作,引進科技含量高、企業實力強的國內外優秀企業入駐,以秸稈為主要原料開展生物產品和生物能源生產,包括秸稈制糖、秸稈化工醇、秸稈丁醇、秸稈加工燃料、裝飾壓縮板等,提高轉化效益。
第三章 強化秸稈的管理與存放
第八條 強化秸稈管理。實現秸稈不進村專項治理,現有進村秸稈立即進行出村清理,實現秸稈與村屯、住戶的安全隔離。推進農村牧區改廁、改建標準棚舍等工程建設,積極發展農村沼氣等清潔能源,逐步降低農牧民自用秸稈燃料的比重。結合農村牧區村容村貌整治,改善臟亂差現狀,營造文明整潔衛生村屯環境。
第九條 統一規范存放地點。按照標準農田建設需求,原則上所有農戶自留秸稈統一堆放到村屯附近區域,隨用隨取;牲畜飼草料和柴草堆放要科學合理,遠離房舍、牲畜棚舍和生產生活車輛機具。暫不具備條件的村屯,玉米秸稈要一律存放于田間地頭空地,避免影響農田基本建設。玉米秸稈存放點以村東側為主,南北側為輔,嚴禁堆在村西側,嚴禁堆放占道,嚴禁堆在學校周邊50米以內。存放點要遠離光纜、輸變電線、變壓器、房屋、煙囪、加油站、油庫和其他公共場所,距村屯50米以上。
第十條 玉米秸稈加工、轉化和利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要比照上述要求,加強秸稈安全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將秸稈管理工作納入農牧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防火等相關部門和各地區年度工作目標,嚴格監督、檢查和考核。各旗縣市區政府要完善管理機制,組建工作機構,專人負責管理,選派工作組定期進行檢查,鎮級管理機構要常年對轄區秸稈存放點進行監控,村級聯防隊要常年進行巡查,專門監督員要向鎮級管理機構定期報告動態,發現問題第一時間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新聞宣傳部門、公安消防部門、森林草原防火部門、各地區和相關單位要經常性開展秸稈轉化利用、安全管理和防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農牧民群眾主動意識和安全意識。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本辦法加快秸稈轉化利用步伐、加強農戶自留秸稈管理,對于履職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因秸稈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嚴厲查處、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要對相關領導進行問責。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落實年度秸稈轉化利用目標責任制,將其作為年度綜合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年末兌現獎懲,對先進經驗、先進典型積極進行宣傳,對后進地區限期整改。要認真做好農牧民宣傳教育工作,對不按統一要求在指定地點外大量堆放自留秸稈的,要耐心勸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強行拉送到指定存放地點,費用由當事人支付;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或消防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違反本辦法造成火災事故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各旗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牧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