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院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據不少地方反映,近年來,一些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的盜竊分子,又一再進行撬鎖、扒竊等活動.這種案件有時查出的盜竊數額不是很多,但破壞社會秩序的影響很壞.為及時從嚴處理這種案件,現決定:將(84)法研字第14號《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又一再偷盜、扒竊,數額不到較大的,可予以勞動教養;戶口在農村,而人在城鎮作案的,也可以勞動教養",修改為"……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又偷盜、扒竊,數額不到較大的,可予以勞動教養;戶口在農村,而人在城鎮作案的,也可以勞動教養;其中個別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