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護中小學教育環境辦法
太原市保護中小學教育環境辦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保護中小學教育環境辦法
太原市保護中小學教育環境辦法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凈化和保護教育環境,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環境,主要是指直接影響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學校、社會和家庭環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小學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環境保護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有計劃地設立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為中小學生開辟科技、文化、體育等社會活動場所。
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生家庭應當為中小學生創造健康成長的環境,并做好環境保護和環境育人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中小學教育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提出教育環境建設規劃、制定環境育人計劃,指導、評估、檢查教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為使中小學生在學;顒佑凶銐虻沫h境空間,規劃和新建學校時,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建筑面積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原有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在其周圍改造時,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條 學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堅持升降國旗制度。
第八條 學校應當把對中小學生愛護環境的教育列入思想品德教育之中。
第九條 校園環境建設應當優美、文明、整潔,要有鮮明的教育、科學、文化氛圍。
校園要懸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名人畫像。書寫、懸掛標語要嚴肅、整齊,文字要規范。
第十條 學校要重視安全環境建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學校用于教學的校舍、場地和設備不得出租、出讓作非教學使用。
第十二條 禁止在校園內擺攤設點,從事以師生為消費對象的盈利性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中小學生吸煙。禁止任何人在校園、教室和學生宿舍以及其他學生活動場所吸煙。
第十四條 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安排中小學生參加有教育意義的社會文化科技活動。
第十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
第十六條 營業性的電子游戲機、臺球、歌舞廳、卡拉OK廳及其他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均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中小學生入內的標志,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中小學生進入。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要在臨街學校的街道上設置禁止機動車鳴號標志。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學校傳教布道,不得強制中小學生加入宗教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沖擊學校,擾亂、破壞學校教育環境和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擠占學校校舍和場地,不得任意將學校的校舍場地改作他用,個別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需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二百米的半徑內設立營業性電子游戲機、臺球、歌舞廳、卡拉OK廳,以及其他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門前不得批設集貿市場。校門對面和兩側一百米的范圍內不得批設流動攤點。
第二十三條 在學校附近不允許從事有嚴重污染和噪音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出租、傳播宣揚色情、暴力、淫穢、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計算機和游戲機軟件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引誘、教唆中學生參加封建迷信、賭博、流氓等活動及其他有害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家庭應當根據條件為學生創造適宜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等教育,并以自己的模范行為引導學生。
家庭成年成員,不應當進行封建迷信、賭博等違法和不健康活動,并教育學生不參與這類活動。
第二十八條 家庭應當配合學校安排好學生的節假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經常檢查學生校外活動內容,對學生參與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動,要及時制止,教育其改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下述凈化和保護教育環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一)校園環境建設、環境育人成績突出的;
(二)支持和資助教育環境建設做出較大貢獻的;
(三)執行本辦法,創造和維護教育環境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責任人行政處分,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出租、出讓學校用于教學的校舍、場地和設備用作非教學使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二)在校園內從事以師生為消費對象的盈利性活動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三)營業性的電子游戲機、臺球、歌舞廳、卡位OK廳以及其他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中小學生進入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不停止的,除強制停止外,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數額的一至五倍罰款:
(一)在學校門前設立營業性電子游戲機、臺球、歌舞廳、卡拉OK廳,以及其他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不宜進入場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二)侵占、擠占學校校舍和場地,或者任意將學校用于教學的校舍和場地改作他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學校門前設立集貿市場和流動攤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容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學校附近從事有嚴重污染和噪音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沖擊學校,擾亂、破壞學校教育環境和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二)銷售、出租、出借宣傳色情、暴力、淫穢、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計算機和游戲機軟件的,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罰;
(三)引誘、教唆中小學生參與封建迷信、賭博、流氓等活動以及其他非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