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經貿信息秘書字〔2012〕135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提升我市外貿發展質量和水平,規范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有關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提升外貿發展質量和水平,規范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有關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產業特色顯著,面向國際化發展,有較強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市場開拓能力,注重技術創新,有較強的示范帶動能力,具有一定出口規模或者出口潛力和技術水平的產業集聚區或者行業龍頭企業。
示范基地分為專業型示范基地、企業型示范基地和綜合型示范基地三類。
專業型示范基地是指在某一特定類別產品中,出口規模、出口潛力和技術水平居全市前列,對全市相關類別產品出口具有較強示范帶動效應,示范基地所在地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重點培育和發展,集生產和出口功能為一體的產業集聚區。
企業型示范基地是指出口規模、出口潛力和技術水平居全市前列,對全市相關類別行業具有較強示范帶動效應的某一特定行業的生產型龍頭企業,或者擁有長期穩定銷售渠道的流通型龍頭企業。
綜合型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出口規模、出口潛力和技術水平,對全市外貿轉型升級具有較強示范帶動效應,經區級以上政府依法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海關依法批準設立的特殊監管區。
第三條 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專業型示范基地認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產業布局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生產及出口企業,主要產業類別具有一定的市場覆蓋面、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和出口示范帶動能力,主要產品出口規模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具體數據以市級以上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為準;
(四)相關類別產品主要出口企業具有較強的創新發展能力,擁有自主品牌、境內外注冊商標、專利;初步建立自主營銷網絡;已通過相關國際標準認證,重點出口產品取得主要進口國(地區)相應認證;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五)所在地區政府已設立專門的基地管理機構,并圍繞人才培訓、市場信息、準入標準、產品創新、質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場開拓、宣傳推廣、貿易救濟、貿易便利等關鍵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出口轉型升級;或者所在區級行政區域已設立專門的公共服務平臺,在研發設計、質量檢測、標準及認證、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商務展示、品牌培育和推廣、培訓服務等方面為出口企業提供公共服務。
第六條 申請企業型示范基地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口規模在全市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或者具有高成長性,出口增速高于深圳市同行業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三)生產型企業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
2.擁有境內外注冊商標或者專利;
3.已通過相關國際標準認證;
4.主要出口產品取得主要進口國(地區)相應認證。
(四)流通型企業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擁有長期、穩定的產銷渠道,一般貿易出口規模在全市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2.屬于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其采購代理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的物流外包、商務外包、結算外包、信息系統及數據處理外包的業務收入總和達到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屬于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企業的,其通過互聯網一站式為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外貿交易所需的進出口環節服務(包括通關、物流、退稅、外匯、融資等)的業務收入總和達到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4.屬于傳統外貿流通型企業的,應當具備較強的輻射帶動能力,出口市場覆蓋面較廣,并逐漸向自主品牌及自主營銷網絡方向發展。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報及認定程序
第七條 專業型示范基地的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確定,所在區(含新區管委會)的經濟發展或者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為申報單位;企業型示范基地由企業作為申報單位;綜合型示范基地由園區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
第八條 申報專業型示范基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業型示范基地申報表;
(二)相關類別產品的產業發展現狀和技術水平情況;
(三)相關類別產品出口和內銷情況;
(四)相關類別產品主要出口企業整體經營狀況,履行社會責任、產品質量安全和依法經營情況;
(五)相關類別產品主要出口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品牌建設情況,自主營銷網絡建設情況,知識產權、商標注冊、主持或者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相關國際標準認證情況;
(六)所在區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劃、實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者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
(七)根據商務部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報企業型示范基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型示范基地申報表;
(二)企業出口情況,履行社會責任和依法經營情況,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證明;
(三)生產型企業還需提供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品牌建設情況,知識產權、商標注冊、主持或者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相關國際標準認證情況;
(四)流通型企業應當提供具有長期、穩定產銷渠道的有關材料,屬于供應鏈企業和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屬于傳統外貿流通型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自主營銷網絡建設情況的有關材料。
(五)根據商務部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綜合型示范基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綜合型示范基地申報表;
(二)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特殊監管區的批準設立證書復印件;
(三)基地內企業出口規模、出口增速情況;
(四)基地內主要企業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品牌建設情況,自主營銷網絡建設情況,知識產權、主持或者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相關國際標準認證情況。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一式兩份,提交復印件的核驗原件。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
(二)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考察,并進行評審;
(四)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情況確定示范基地名單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未發現重大問題的,由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為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被認定為國家級專業型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和經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海關依法批準設立的特殊監管區,自提交示范基地申報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成為深圳市專業型或者綜合型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示范基地,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報送基地培育、發展和運行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市經貿信息主管部門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發展情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服務情況等。
第十六條 對于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基地認定條件的,取消示范基地資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基地資格:
(一)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適合繼續作為示范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