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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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未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guī)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的。
第八十五條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fā)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審核驗放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十七條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罰款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在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zhí)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當場收繳。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qū)。
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進入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qū)進入中國大陸。
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九十條 經國務院批準,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qū)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xié)定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qū)的居民往來作出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 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或者申請辦理證件延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簽證費、證件費。
第九十三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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