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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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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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能源局《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上海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能源局《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陸上并網風力發電項目,包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前期和核準、建設運行監督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海上風電項目按照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0]29號)、《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國能新能[2011]210號)執行。
第三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規劃和計劃
第四條(建設規劃)
市發展改革委在全市風能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市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應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電力、新能源發展規劃,協調好風電開發與環境保護、土地及海域利用、軍事設施保護、水利設施管理、電網建設及運行等的關系。
第五條(年度開發計劃)
在落實項目風能資源、項目場址和電網接入等條件的基礎上,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全市風電年度開發計劃,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風電年度開發計劃包括建設總規模和各項目的開發申請報告。項目開發申請報告應在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編制,包括以下內容:
(一)風電場風能資源測量與評估成果、風電場地形圖測量成果、工程地質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設條件;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初步確定開發任務、工程規模、設計方案和電網接入條件;
(三)初擬建設用地的類別、范圍,環境影響初步評價;
(四)初步的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第六條(電力送出配套)
上海市電力公司(簡稱“市電力公司”)應依據全市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將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納入電網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風電及時并網接入和全額收購。
第三章項目前期和核準
第七條(選址測風和研究論證)
企業開展選址測風應向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報告,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市發展改革委批復。市發展改革委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技術單位在選定區域開展測風。
測風活動應符合氣象觀測有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開展測風的企業和單位應在風資源評價的基礎上進行風電場開發建設研究論證。論證成果應達到預可行性研究深度。
測風和研究論證成果由政府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八條(前期工作申請)
企業在選址測風和研究論證成果的基礎上,向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交開展前期工作申請報告,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核準權限批復或轉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
開展前期工作的企業應具備項目同等容量及以上風電場建設、運營資質和經驗。企業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特許權招標)
如在同等條件下有多家企業針對同一風電場提出開展前期工作的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特許權招標,根據企業資質業績、方案技術水平等條件確定項目前期工作實施主體。
項目測風、研究論證和招標工作經費,由中標企業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列支,并歸還原出資渠道。
項目未按照招標規定建設實施的,市發展改革委可收回項目開發權。
第十條(項目核準)
獲得開展前期工作批復的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定落實建設方案和建設條件,辦理項目核準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編寫風電場項目核準申請報告。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項目列入本市風電發展規劃及年度開發計劃的依據文件;
(二)項目開發前期工作批復文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技術審查意見;
(四)節能評估文件及審查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項目規劃選址意見;
(六)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七)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函;
(九)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關于同意風電場接入電網的意見;
(十)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融資貸款的文件;
(十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業向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核準權限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轉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項目應經過核準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2年內不開工建設的,項目原核準機構可按照規定收回項目核準文件。
第四章建設和運行監督
第十一條(安全責任)
風電開發企業對工程建設質量和風電場安全負總責。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建立風電場建設、運行及維護等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風電場工作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
風電場發生重大事故和問題,應在第一時間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并按本市有關規定報送市、區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并網檢測)
新建風電場的風電機組應滿足國家風電并網技術標準,并通過國家授權機構的并網檢測和并網安全性評價。未通過并網檢測的風電機組和風電場不得并網運行。不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的已建風電機組應按國家規定完成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協調和督促市電力公司完成電網接入配套設施建設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項目單位和市電力公司應制定整體工程和并網調試竣工驗收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將驗收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電價附加項目審核確認)
申請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審核確認申請,并同步完成項目信息網上報送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國家能源局統一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風電功率預測預報)
市氣象局負責建立風能數值天氣預報服務平臺,為風電功率預測提供數值天氣預報公共服務產品和相關技術支持系統。
風電場應具備風電功率預報能力,按要求向電網調度機構報送發電功率預報曲線,并執行電網調度機構下發的發電計劃。
電網調度機構應建立風電功率預測系統。根據風電場報送的功率預報結果,綜合考慮系統運行要求,按照優先調度風電的原則,編制并下達風電場發電計劃。
第十六條(信息報送)
項目單位應根據電網調度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要求,向電網調度機構及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報送機組運行信息。信息報送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市電力公司負責對全市風電運行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于每月10日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后,2008年2月頒布的《上海市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