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金融辦,各商業銀行:
為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本市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促進本市小型微型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第136次常務會議精神,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本市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促進本市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務會議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市區(縣)聯動”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劃分。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各商業銀行積極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業務創新試點,市與區縣兩級財政建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對本市各有關商業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所發生的超過一定比例的不良貸款凈損失,由本市商業銀行信貸風險補償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給予相應的風險損失補償。即:不良貸款率在3%以內的,凈損失由商業銀行自行承擔;不良貸款率超過3%的部分,由本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承擔1個百分點內的不良貸款凈損失。
為調動本市商業銀行的積極性,逐步提高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貸風險補償可按照“分步、漸進”的辦法,由商業銀行先行選取一個或若干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具有一定總量規模的信貸品種參與信貸風險補償試點(以下簡稱:“試點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對象為: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內,各商業銀行向本市各區縣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試點貸款”本金。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指商業銀行按照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商業銀行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凈損失(以下簡稱: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商業銀行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試點貸款”,在貸款到期后,獲得貸款的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商業銀行依據相關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后核銷壞賬時所發生的實際損失,其損失必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通知》(財稅〔2011〕57號)規定的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相關條件。
第二章 補償的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的商業銀行,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和內部組織結構。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對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進行分類,準確計提不良貸款撥備。
(三)按規定盡職盡責追索不良貸款,并做好統計工作。
第五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的貸款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貸款對象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章 補償額的計算
第六條 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以各商業銀行申報并獲批的“試點貸款”品種為范圍,以上海分行為單位,按年度統一計算。
第七條 當各商業銀行在本市各區縣發放的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年末不良率超過3%時,對超過3%且小于4%(含)的部分不良貸款處置所發生的實際損失,在相關商業銀行實施盡職追償的前提下,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全額補償。
第八條 各商業銀行年末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不良率超過3%時,商業銀行應提供全部不良貸款的相關材料,并按照年末實際貸款不良率,計算各商業銀行承擔和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
第九條 各項指標按以下口徑計算:
年末貸款不良率=年末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試點貸款”余額/年末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余額
不良貸款凈損失年度補償額=年度不良貸款凈損失×財政專項資金補償的比例
第十條 上述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額是指: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內,各商業銀行向本市各區縣發放的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造成不良貸款發生的凈損失。年度不良貸款處置凈損失統計時點延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章 補償的申請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條 各商業銀行在開展此項業務前,應先向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辦理開展“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試點申請,明確開展此項業務的申報主體、“試點貸款”種類,并承諾對提供的年度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合法負責。市金融辦將會同市財政局、市銀監局予以審核,經審核認可后,可獲得試點資格。商業銀行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開展此項業務的申報主體和對接機制;
2.專業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
3.專業的審批機制;
4.小型微型企業信貸的激勵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認定機制;
5.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6.貸后管理和不良貸款清收機制。
第十二條 各試點商業銀行應在每年度終了后的30日內,根據市金融辦的要求報送業務的開展情況。對年末“試點貸款”不良率在3%以上的,同時報送申請信貸風險補償的申請和有關材料,并承諾對提供的年度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合法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
(三)不良貸款清單。
(四)貸款不良率的計算說明。
(五)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說明資料。
(六)不良貸款核銷憑證(包括有關裁決通知書、銀行內部審批單)、不良貸款核銷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程序、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一)商業銀行應以每年12月31日為統計時點,以經認可的申請主體為單位統計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清單)、貸款不良率、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數據,于次年1月底前將相關資料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應加強對各商業銀行申報資料的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銀行當年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余額、貸款不良率、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進行核實,計算各商業銀行承擔和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以及由財政專項資金承擔的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金額,并于次年的一季度內匯總報送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市銀監局及時開展評審,并根據最終評審意見,由市財政局將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資金直接撥付各相關銀行。
第五章 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切實做好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發放戶數、貸款余額、累計發生額、不良貸款及核銷壞賬的統計工作,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數據報送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匯總后報送市金融辦。
第十六條 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應切實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管理工作,同時建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臺帳”,分戶記錄各相關商業銀行各年度不良貸款情況,計算和匯總商業銀行承擔和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及金額,檢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獲得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商業銀行,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八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弄虛作假,虛報騙取補償資金。一經查實,市財政部門將收回已撥付的補償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