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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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博州政辦發〔2012〕10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會,賽里木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州人民政府各部門: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州十三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五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為四檔,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浮動費率上浮后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繳費基準費率的3%;浮動費率下浮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用人單位繳費基準費率的0.5%。
第六條 浮動費率上浮的檔次按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㈠ 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一檔;
㈡ 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二檔;
㈢ 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等于50%的,浮動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一檔;
㈣ 工傷保險支繳率等于0的,浮動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二檔。
第七條 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兼職發生工傷的,或者專業勞務公司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用率責任;但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從業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工傷人員待遇的費用,計入承擔浮動費率責任單位當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內,作為計算其當年工傷保險支繳率的依據,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動費率。
第八條 浮動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繳費年度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浮動費率核定范圍:
㈠ 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㈡ 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㈣ 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