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市政府令〔2012〕103號
現發布《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單位。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獎分設重大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科技成果轉化獎。重大貢獻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一般不超過2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科技成果轉化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90項,其中一等獎一般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一般不超過20項,三等獎一般不超過50項,科技成果轉化獎一般不超過10項。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 并獲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科學技術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員;
�。ǘ┰诳茖W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市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獲省科技成果轉化特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員。
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對同一獎勵對象不重復授獎。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單位:
(一)在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活動中作出較大貢獻的;
�。ǘ┰诋a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較為重要的技術發明,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ㄈ┰趯嵤┘夹g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ㄋ模┰诠芾砜茖W、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
科技成果轉化獎授予從市外、國外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并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獲取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關鍵技術、有效促進本市產業產品結構優化調整的單位和個人。
同一項目已獲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科學技術一等獎的,不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已獲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的,不再推薦市科技成果轉化獎。
第八條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單位,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中,重大貢獻獎獎金為20萬元,一等獎獎金為8萬元,二等獎獎金為3萬元,三等獎獎金為1萬元,科技成果轉化獎獎金為3萬元。
市科技成果轉化獎獲獎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參照享受市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獲獎人員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個人推薦:
�。ㄒ唬┛h(市、區)政府;
�。ǘ┦姓嘘P部門、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管委會;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專家。
第十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κ锌茖W技術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并對重大貢獻獎候選人及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質疑;
�。ǘ└鶕u審、評議結果,提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ㄈ槭锌茖W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領導擔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每年推薦的候選項目的專業情況,在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中聘任。委員的聘任應報市政府備案。委員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3年。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設獎情況和推薦項目的行業分布情況,組織成立相應的評審組,負責各相關評審范圍內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評審組對評審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評審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評審組成員。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評審組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評審組成員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評審委員會及各評審組應當按照國家相應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體系,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各評審組初評后,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評結果,并提出獲獎候選人及候選項目建議,由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十八條對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侯選人、一等獎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應成立復審評審組,舉行答辯質疑并逐項進行打分。候選人及候選項目完成人應當參加答辯會,并回答評審組成員提出的問題。
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一等獎的復審結果,應由評審組記名表決。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評審組成員參加,并經參加表決的評審組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開會討論,并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
市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一等獎的獎勵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二等獎、三等獎和科技成果轉化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經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及以上通過。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審批
第二十條經評審委員會審核確定的獲獎候選人及候選項目應當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實處理。
第二十一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調查線索及必要的證明文件。
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受理匿名舉報和逾期提出的異議。
第二十二條 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及時將通過評審和異議處理的獲獎項目報市政府批準、授獎。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或個人為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蛉∠渫扑]資格。
第二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制度、影響公正評審等其他行為的,應當終止其參與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31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