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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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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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根據《關于印發泰州市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09]3號)和《關于印發泰州市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09]4號)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資產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責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置固定資產的行為。配置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交通運輸設備,專用設備等。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審核批準資產購置計劃,監督和規范資產配置工作。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市財政局制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市直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審核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有關資產購置事項,并監督和規范其資產配置工作。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必須、合理、節約、充分利用現有資產資源的原則,按單位性質和職責進行配置。
第六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需配置資產時,首先應當從現有的閑置資產中調劑解決,充分利用現有存量資產滿足配置資產的需要,避免重復配置資產。
第二章資產配置條件
第七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新增職責和工作任務,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四)未達到配置標準或者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后需更新;
(五)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六)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標準
第八條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的設定,是編制資產購置計劃、安排資產購置預算、實施資產采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九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資產配置標準另行下發,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財力狀況及技術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
辦公用房配置標準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制訂;車輛配置標準按《泰州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執行;其他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資產配置程序
第十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配置分為調配使用和新建。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劑制度,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調劑方案,經市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新建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的配置,按《泰州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其他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根據資產使用需求、存量資產狀況和資產配置標準,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委托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還需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
(二)市財政局根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和財力狀況,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市財政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及資產購置說明,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經市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報市財政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委托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還需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資產購置計劃批復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購置計劃進行資產配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資產。未經批準購置資產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的,不得辦理購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六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后,應當及時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同時,按照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部門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配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應定期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計劃、超標準配置資產的,拒絕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相關資產的配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