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丹東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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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東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丹東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丹政發〔2012〕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01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丹東市人民政府
丹東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銷售管理,完善住房供應結構,滿足城市居民多層次的購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東市振興區、元寶區、振安區、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丹東大孤山經濟區(以下簡稱五區)區域內的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要求,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拍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登記制度。
第五條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是我市限價商品住房工作的決策機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保障辦)具體負責指導各區住房保障機構實施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設、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國土、物價、民政、監察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等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應納入丹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的公開競拍方式取得。
限地價、競配建是指先限定地塊的最高上限地價,當競拍價達到最高上限地價后,不再繼續競價,而是改為競投配建公租房比例,誰報出配建比例高,誰為競得者。具體配建套數、面積、質量、管理等內容在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中體現。
每年限價商品住宅開發建設規模由市保障辦報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按照以房價定地價的原則,根據限價商品住房基準價格,確定土地出讓價格。限價商品住房的基準價格,原則上比同期同地段商品房評估價格低20%。
限價商品住房的利潤率和管理費分別控制在10%和4%以下。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確定,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同意后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按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程序開發建設,市場化運作。
第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戶型設計70%為中戶型,輔助以少量的其他戶型。中戶型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其他戶型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由市保障辦提出,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市內五區城鎮常住戶籍;
(二)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水平;
(三)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1.5倍
市政府可根據我市居民家庭收入、住房需求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等情況,適時調整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準入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購房的家庭人口,必須是同一戶籍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 家庭人口分攤原住房面積,按共同居住的戶籍人數計算。
第十三條 每個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四條 申購家庭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五)拆遷戶需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丹東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原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可持上述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丹東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經社區初審,符合條件的轉街道辦事處。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后,負責對申購家庭成員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并將其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復審。
(三)復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家庭進行全面復審,情況屬實的,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報市保障辦統一公示,公示期為7日。
(四)登記。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核發《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登記單》(以下簡稱《登記單》)予以登記;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各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取消購房資格。
(五)購房。申請人持《登記單》到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憑《登記單》和其他有關證件到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辦理商品房產權證書。沒有《登記單》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售房,房屋產權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產權證書。
第十六條 具有市內五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且已通過我市其他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合格的家庭和實行貨幣安置的動遷戶,如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可不再審核,直接發放《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登記單》。
第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房源不足時,可采取搖號方式確定順序輪候購房。
第十八條 已確定為購房對象的家庭,自領取《登記單》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購房的,取消當次購房資格。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已購限價商品住房的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將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轉讓的,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可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限價商品住房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