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