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州市城市公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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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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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辦發〔2012〕15號
德城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德州市城市公廁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城市公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公廁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德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廁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道路、廣場、車站、賓館、商店、飯店、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公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公廁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公廁的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建設、財政、公安、物價、電力、公用事業、交通、貿易、旅游、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管理及監督工作。
第二章 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改建并重、方便群眾、衛生適用、有利排放、便于清運、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公廁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城市的公廁設置標準應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二)火車站、汽車站,大中型商場(店)、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影劇院、體育館(場)等公共建筑附近;(三)廣場、公園、大型公共綠地、風景名勝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四)住宅小區、人流密集區;(五)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繁華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設的內部廁所應對外開放,供游人使用;(六)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
第十條 各類城市用地公共廁所設置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的規定:(一)居住用地設置密度為3-5座/km2,間距為500-800m;(二)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密度為4-11座/km2,間距為300-500m;
(三)工業用地和倉儲用地設置密度為1-2座/km2,間距為800-1000m。
其中,居住用地的舊城區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公共設施用地的人流密集區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間距,人流稀疏區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間距。商業金融業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間距,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間距;其他各類城市用地的公共廁所設置間距可結合周邊用地類別和道路類型綜合考慮,若沿路設置,可按以下間距:
1、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為500-800m;
2、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清運的地點,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公廁外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規劃城市道路兩側公廁時,應將距公廁外墻3米以內的空地規劃為綠化用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使用涉及城市道路兩側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
第十四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責任分工如下:(一)道路兩側設置的公廁,由對該道路進行保潔的市或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二)各類市場、廣場、大中型停車場的公廁,由其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三)住宅小區的公廁,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無物業管理的由小區所屬單位或所在社區負責;(四)公園內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五)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六)個人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廁,由投資者個人或單位負責。
本條第二、三、四、五、六項中的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應由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建、維修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公廁建設,必須符合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中的水沖公廁標準,其中主要道路兩側、廣場、公園、旅游景點及各類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應按照一類公廁標準進行建設或改造,一類公廁及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段的二類公廁,應設置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對現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改造計劃,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第十六條 城市公廁應全部實現公廁水沖化、糞便處理無害化。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公廁或者原有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改造。
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八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設立流動公廁必須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流動公廁的管理按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必須設立明顯的、符合《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規定的標志,便于使用者尋找。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及供熱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暖供應,并免收非營利性城市公廁的取暖費、水費等各項費用。公廁(含其附屬建筑物)建設涉及到的供水、供熱等項增容費、開口費以及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費均予免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窗口地段、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植樹、種花、種草,以美化環境。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廁設計應盡量采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公廁周圍的建設項目,不得阻塞出糞通道。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復建。確無條件先建后拆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申請時說明理由,提出完成復建時間,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設置臨時公廁,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完成復建,并在復建廁所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拆除臨時公廁。
拆除公廁應當就地或在原址附近復建,因道路工程建設拆除公廁的,應當沿新建、拓建的道路兩側復建。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無條件在原址附近復建的,按審定的復建方案異地重建,或在規定的期限內由建設施工方向原公廁產權單位償還原公廁建設費用(含地價)。此項費用必須專款用于公廁的重建。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按規定需要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要點中予以明確。工程建設單位配套建設或附設的公廁,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公廁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經批準按規定設置的公廁的建設,違者由公安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凡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公廁的,必須有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建立公廁檔案且保存完好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城市公廁的保潔、使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由責任單位負責。
有資質的單位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負責,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公廁內、外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設備、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廁的管理標準:(一)要及時清掃公廁周圍(包括人行道、樹穴內)的臟物、污水、糞便和各類廢棄物,保持公廁墻面、窗、門干凈整潔,無亂刻、亂畫、亂貼、亂掛等影響市容市貌的現象。(二)公廁內的各種設施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各種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三)地面、墻壁、蹲臺面、便器、便池、燈具、洗手盆池等設施要經常進行清潔,其它設施無水銹、無污漬、無積灰,地面無積水和臟物、煙頭及各類廢棄物,做到室內干凈整潔。(四)公廁內做到基本無臭、無異味。便器、便池內無積存糞便,無尿垢。貯糞池要做到有蓋密閉,糞便及時清運不溢滿。(五)公廁內要定期進行消毒、滅蚊、滅蠅。做到無蚊、無蠅蛆。(六)公廁內自然通氣良好,光線充足,空氣清新,感觀舒適。
第三十條 各類市場、廣場、大中型停車場公廁的管理和維護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住宅小區的公廁由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無物業公司的由所屬單位或所在社區負責);公共建筑及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由市或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所需管理及維護費用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管理權限負責。
第三十一條 公廁管理定員及工資執行標準:(一)火車站、汽車站、居住人群集中及人口密集的休閑場所設置的公廁,每座每班次定員2人,男、女廁間分開保潔;其余區域的公廁每座每班次定員1人。(二)公廁管理人員工資標準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由主管單位負責給予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廁的糞便應定期清運,糞池應清底除渣,避免通道及化糞池堵塞現象。
第三十三條 公廁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廁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必須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對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二)在公廁亂貼、亂畫、亂寫、亂刻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三)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廁糞便的,處以10—500元罰款;(四)設施損壞后應在24小時內修復并投入使用,確因特殊原因不能修復的,應在損壞后12小時內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講明原因和修復計劃。對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或無正當理由的責令限期修復,對限期仍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并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
第三十七條 擅自占用、拆除或毀壞公廁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城市公廁,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根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 盜竊、破壞公廁設施,阻撓公廁建設和日常管理作業,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未履行的,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確保市管和區管公廁管理費用及時全額撥付,供電、供水和供暖部門應保障公廁正常的水、電、暖使用。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問責,對問責后仍不改正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檢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