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函〔2012〕7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管理,保證醫療美容質量和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醫療美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美容醫療機構管理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審批和校驗美容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設置審批社會資本舉辦的美容醫療機構。
二、加強醫療美容從業人員管理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開展美容主診醫師、醫療美容護理管理。尚未開展美容主診醫師管理工作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開展或委托中介組織開展美容主診醫師認定工作,并加強管理。
三、加強醫療美容項目管理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美容醫療機構的不同級別、類別以及《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衛辦醫政發〔2009〕220號),核定其執業范圍。對于超范圍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管理
美容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按照《廣告法》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未獲得批準發布醫療廣告,虛假宣傳或夸大療效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加強美容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醫療機構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及時將美容醫療機構的相關信息錄入數據庫。有條件的,應當將美容醫療機構相關信息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衛生部辦公廳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