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意見的公告
關于修改關于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意見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關于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意見的公告
關于修改關于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意見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16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要求,對原交通部、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發布的《關于發布〈關于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交水發﹝2001﹞151號)進行修改,刪除第三部分第一段中的“報廢船舶違反規定擅自從事運輸,視情節輕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強制拆解,所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