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東南州城鄉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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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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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府辦發〔2012〕83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黔東南州城鄉醫療救助辦法(試行)》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黔東南州城鄉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州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城鄉一體、標準統一、資金落實、管理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黔民發〔2010〕51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不限病種,不設起付線;鼓勵救助對象積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醫療救助對本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報銷(補償)的部分不予救助。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州人民政府負責全州醫療救助的領導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醫療救助的領導工作;州民政部門主管全州醫療救助工作;縣(市)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醫療救助工作;州、縣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籌集、撥付和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州、縣衛生部門負責新農合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責任做好城鄉醫療救助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及有關服務工作。
第四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州民政局會同州財政局、州衛生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以及救助對象、救助方式和醫療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相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城鄉一體;
(二)救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突出重點、分類救助;
(五)政府救助與自救互助相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常住戶籍的以下人員: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城市“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三)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
(四)城鄉低保對象;
(五)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大學生;
(六)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七)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八)縣(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殘、自殺、打架斗毆、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勞動鑒定、工傷、職業病、孕產期保健、分娩、美容保健以及嫖娼賣淫、吸毒引起的性病、艾滋病和其它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
(三)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藥費用。
(四)沒有按規定參保參合的人員原則上不予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醫療救助按如下方式和標準執行。
(一)資助參保參合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資助;
2.城鄉低保對象、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資助。具體資助金額由州人民政府根據當年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情況確定。
(二)門診醫療救助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在州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州內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門診費用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以下統稱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規定報銷后(以下統稱按規定報銷<補償>),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300元。
2.城鄉低保對象、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大學生在州內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門診費用符合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規定報銷(補償)后,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給予50%的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100元。
3.患有特殊病種的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住院醫療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三)住院醫療救助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在州內定點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規定報銷(補償)和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賠付后,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實施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30000元。其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符合救助的個人自付部分在年封頂線內實行全額救助;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符合救助的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0元以內實行全額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
2.城鄉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患重病人員在州內定點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規定報銷(補償)、領取醫療保障補助金或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賠付后,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實施救助,年救助封頂線20000元。
⑴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2000元以內的,按10%救助。
⑵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2001—5000元的,按20%救助。
⑶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5001—10000元的,按30%救助。
⑷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10001—15000元的,按40%救助。
⑸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15001元以上的,按50%救助,最高救助金額20000元。
3.醫療救助對象因病需轉往州外或在州外發生疾病治療的,需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相關規定履行轉診轉院手續后,方能申請住院醫療救助。
(四)臨時醫療救助
1.縣(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規定報銷(補償)及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賠付后,個人自付部分用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頂線10000元。
⑴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內的,按10%救助。
⑵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5001—15000元的,按30%救助。
⑶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自付部分在15001以上元的,按50%救助,最高救助金額10000元。
2.因長年患病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力的醫療救助對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病,參照門診救助標準給予臨時醫療救助。患有特殊病種的醫療救助對象,參照城市“三無”人員的門診醫療救助標準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由本人或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或戶主簽名的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本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三無”人員證明書、優待證、殘疾證、學生證、城鄉低收入家庭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復印件;
(四)門診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報銷(補償)清單或結算單、轉診報銷憑證、商業保險賠償清單原件和社會互助幫困的情況證明(門診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報銷<補償>清單或結算單、轉診報銷憑證復印件需加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經辦機構印章及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
(五)醫療診斷書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黔東南州城鄉醫療救助審核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后,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不合符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市)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核材料,每半個月集中審批一次,符合救助條件的,在完成審批工作當日(特殊情況下不超過2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縣(市)民政部門應在作出審批后的2個工作日內,發出《黔東南州城鄉居民醫療救助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給鄉鎮(街道)備案。同時,從設在縣(市)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基金專戶中提取相應的醫療救助資金,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申請需在按規定報銷或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賠付后的60日內提出,過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和省財政下撥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州級按全州戶籍人口每人每年0.1元,縣級按轄區戶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列入財政預算;
(三)州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資金;
(四)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個人捐助的資金;
(五)其他方式籌集的醫療救助資金。
第六章 資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州財政局、州民政局根據縣(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的情況,下撥上級和本級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縣(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醫療救助基金的匯集、核撥和支付等業務。縣(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度劃撥至本級“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后應及時全額劃撥至“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直接接收的社會各界的醫療救助捐款及其他各項醫療救助資金應及時繳入縣(市)財政部門“醫療救助基金專賬”。
縣(市)民政部門設立“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基金的支付和發放業務。縣(市)民政部門應按季度提前提出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劃,使用計劃商同級財政部門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由縣(市)財政部門按照使用計劃將醫療救助資金于季前預撥到民政部門設立的“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民政部門按救助規定予以支付。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全部用于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作其他費用。民政部門將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收入、使用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基金堅持量入而出,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縣(市)年度累計結余資金一般不應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結余資金過多的,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將酌情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人員應當主動配合調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
第二十條 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依規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市)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通力合作,相互銜接,逐步建立以縣(市)為單位的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相銜接的“一體化”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推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同步結算醫療救助費用的辦法,實現一個服務窗口即時結算,切實提高醫療救助的時效性,使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享受到基本醫療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領取各種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幫困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用臨時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特殊病種包括:各類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糖尿病(合并心、腦腎及神經系統慢性病變);腦卒中后遺癥(腦出血、腦栓塞、腦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肺結核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原發性高血壓病(合并有心、腦、腎損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嚴重心律失常、心臟擴大);支氣管哮喘;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潤性突眼、嚴重心律不齊、心臟擴大、心力衰竭);血友病。
特殊病種的調整由州民政局商州衛生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