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農業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發改農經[2012]531號
各市(州)、縣(市、區)、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局)、農業(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做好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加強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以下簡稱農業血防項目)建設實際,特
制定《湖北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嚴格按照辦法實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湖北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加強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使項目達到預期的目標,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農業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項目建設規劃(2009-2015年)》(以下稱《規劃》)和《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項目(以下簡稱農業血防項目)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規劃》建設范圍、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聯合下達投資計劃的農業血防項目,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項目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
第四條 農業血防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一)家畜傳染源的管理。家畜圈養、替代養殖、安全牧場等。
(二)農業滅螺工程。水改旱、養殖滅螺。
(三)其他血吸蟲治理有效措施。
具體建設內容的確定,按照每年中央投資計劃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申報。各項目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根據《規劃》和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申報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報農業血防項目年度項目建議計劃,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農業部關于農業血防項目及投資計劃申報要求綜合平衡后,提出全省年度項目投資建議計劃,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審批。國家投資計劃下達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分解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劃。
各項目縣(市、區)年度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規劃》確定范圍內的項目;
(二)地方配套積極性高;
(三)項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具備開工條件;
(四)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健全,能夠保障順利實施。
第六條 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批。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各項目縣(市、區)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在與水利、林業、國土等部門當年實施的血吸蟲病治理工程確定的建設任務、建設地點等銜接后,組織編制縣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年度項目實施方案要按照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實際需要的原則,明確項目區的建設范圍、地點、規模、任務、工程量和目標等,建設地點要細化到鄉鎮(街道)、村組,落實到地塊,重要建設工程要進行單項設計,編制施工圖等。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由可研報告與初步設計合并形成,達到初步設計深度,且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由項目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委)會同農業(畜牧獸醫)局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和農業廳(畜牧獸醫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組織專家審查,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提出初審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七條 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必須嚴格按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按現行規定實行開工報告和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實行“四制”管理,即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要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組織施工。項目業主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明確規定項目的投資額度、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完成的數量、質量和工期等,并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項目實施變更。項目建設方案審定和投資計劃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變更的,應按建設項目變更報批程序報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項目檔案管理。有關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實施方案、招標投標資料、階段性項目建設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財務報表及項目專帳資料、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和施工前后的相關圖片照片及錄像資料等要整理成冊,分類歸檔保存,專人負責。
第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農業血防項目竣工后,要嚴格按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的要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完工后二個月內,承建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竣工驗收分為縣級初驗、省級終驗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抽驗。竣工驗收由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相關專家成立竣工驗收組,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并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合格后按要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計劃是否按批復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二)主要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標準。
(三)國家投資及各級配套資金是否按要求足額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滯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問題。
(五)是否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并出具了竣工審計報告、竣工財務決算等。
(六)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七)項目建設有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
第十一條 項目建后管護。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產權交接和登記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及相應責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運行管理機制,保證工程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血防項目是血吸蟲病綜合治理專項投資,要強化投資使用監管,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項目建設資金嚴格按財政部門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的要求使用,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滯留、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資金投入以縣為單位。項目建設縣配套資金應足額及時到位。對配套資金不落實、項目不按時開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視情況調減該地區后續投資規模。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及項目管理費,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計提和使用,并從地方配套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血防項目建設是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責任重大、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成立由政府領導負責的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切實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指導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項目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組織編制和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項目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市、區)要加強項目建設的信息統計和總結工作,建立完備的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實行信息季報制。項目建設單位須每季度末向省級發改部門和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書面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和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建設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前期工作檢查、施工檢查、工程質量檢查、項目資金檢查、招投標及合同檢查、項目組織機構檢查、開工條件檢查、工程監理檢查和項目運行情況檢查。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將根據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中期檢查。
第二十條 對于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 責令限期整改;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撥付中央預算內資金;
(四) 凍結項目資金;
(五) 暫停項目建設;
(六) 撤銷項目、收回項目資金;
(七) 減少或暫停安排所在地和下年度投資計劃。
對國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建議有關地方和部門依紀依法實行責任追究。
對于責令限期整改和通報的項目,按管理權限,由各級發展改革和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發出整改通知或通報,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及相關要求。項目整改單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規定限期內反饋整改結果。發展改革和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收到整改情況報告后,組織項目整改復查。對復查合格的項目予以書面確認,對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予以處理。
對管理制度健全、執行程序規范、投資收益顯著的項目單位和地方,給予通報表揚,并在年度投資及項目安排時給予傾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