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發改能源[2010]1647號
各市、州、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為做好我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電力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110千伏及以下電網設施(含用戶電表)。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是指變電站、線路(不含入地電纜)等農村電力設施的新建與改造,以及對已運行農網設施局部或整體就地或異地建設、增容、更換設備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享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資本金)和國家農網改造貸款投資償還政策的農網改造升級項目。
第四條 農網改造升級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強化監督、提高效益”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省電力公司作為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農網改造升級兼顧農村地區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實施重點是農村中低壓配電網。農網改造升級項目35千伏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及以下以縣為單位統計項目個數。
第六條 農網改造升級工程技術標準按國家能源局《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技術原則》(國能新能[2010]306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資金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支持” 的原則多渠道籌措。積極爭取國家安排項目資本金,同時鼓勵省電力公司自籌資本金。銀行貸款由省電力公司統貸統還,貸款償還按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章 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以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需要為目標,組織省電力公司和市、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編制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規劃期3-5年),提出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目標、主要任務、建設時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電價測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省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調整修訂,并在每年底前將調整修訂情況報國家發展委備案。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國家農網改造升級投資重點,以及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組織編制農網改造升級年度計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和下達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申報全省計劃。申報前省電力公司應對年度計劃中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35千伏以單個項目、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裳袌蟾鎽删哂邢鄳Y質的機構編制。
第十三條 開展可行性研究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調查和必要勘測,在可靠詳實資料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技術、經濟、環境、節能、施工及運行管理等進行分析論證和方案比較,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椖拷ㄔO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方案、環境保護、投資估算、融資方案、財務評價等內容,并按要求做好國土、環評、規劃、水保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可行性研究由省電力公司組織申報,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并出具批準文件。必要時可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投資規模、支持重點和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在落實建設條件的基礎上,上報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年度投資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二)本年度計劃實施的必要性
(三)本年度計劃實施目標,包括改造面、供電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計劃總投資(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法人自有投資、銀行貸款等),并分電壓等級列明各自所需投資;
(五)本年度計劃建設規模,分電壓等級列明各自建設內容;
(六)項目明細表,明確項目個數、涉及的縣級行政區個數,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主要建設內容等,35千伏以上項目應明確到建設地址,35千伏及以下項目應明確到縣域內;
(七)本年度計劃完成時間和進度安排;
(八)銀行貸款承諾函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省發展改革委及時分解下達給省電力公司和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由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電力公司分解下達給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和供電公司)。分解計劃明確建設規模、投資和具體項目等。
第十七條 省電力公司按照年度投資計劃組織項目實施,不得變更。確有必要調整變更的,須符合相關規定,并履行相應變更程序。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后,省電力公司應及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35千伏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及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初步設計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十九條 農網改造升級資金要專戶存儲、?顚S、專項核算、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省電力公司應及時落實銀行貸款,與國家資本金和銀行融資同步到位。要編制資金配置計劃,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要執行招投標及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進度,10千及以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可由省電力公司通過競爭性談判選擇熟悉當地情況、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劃標準》收費。
第二十二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要執行工程監理制。10千伏及以下單項工程監理單位的確定可采取打捆招標的方式選擇。如執行工程監理制度確有困難的地方,省電力公司須切實負起責任,制定并落實相應的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和監督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表箱和電能表改造投資納入投資計劃,表后線及設施由農戶提供合格產品或出資改造。項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戶收費,嚴禁強制農戶出資。
第二十四條 電力公司應建立省、市、縣三級農網改造升級項目檔案,從項目計劃到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等都應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
第五章 項目調整變更
第二十五條 農網改造升級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后,項目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確需調整變更的,不得突破本市、州投資規模,原則上不得減少建設規模。
第二十六條 35千伏以上項目確需變更的,需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由省電力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調整申請,并提交新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及支持性文件。省發展改革委審查同意后進行批復,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35千伏及以下項目確需變更的,由市州發展改革委和供電公司對所屬縣調整方案審查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電力公司,省電力公司根據年度計劃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查同意后批復,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10KV以下項目以縣為單位,投資規模變更的,或者建設規模變更超過±5%的,需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建設規模變更不超過±5%的,由項目法人負責調整,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調整變更項目,需在申請中詳細說明變更原因、依據,并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展緩慢,以及出現影響工程實施重大情況的,省電力公司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章 項目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各市、州、縣(市)發展改革委應督促本地區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 省電力公司應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家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查。加強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定期報告制度。省電力公司每月25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月度投資和項目完成情況,年中和年終報告詳細的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分析材料。
第三十四條 省電力公司應對提供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對數據和材料進行必要的審查、檢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核減或收回中央投資,對違紀違法的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投資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投資的;
(四)擅自調整變更投資計劃和項目的,以及調整變更比例較大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疏于管理,或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咨詢機構等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網改造升級工程項目整體完工后,省發展改革委依據《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驗收大綱》組織對全省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驗收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后,省發展改革委適時進行總結,組織省電力公司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九條 省電力公司應做好農網改造升級后的運行管理工作,降低運行維護費用,提高運行管理水平,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可靠的供電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