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198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6)45號請示收悉。對請示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暫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受理。
二、關于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可以引用哪些法律、法規的問題,見我院給江蘇省并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
三、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問題,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此復
附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 川法研〔1986〕4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在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中,分別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被辭退的職工……申訴無效的,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這類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是按民事案件立案還是按經濟合同糾紛立案?制作判決等法律文書時,引用什么實體法?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強制執行時,如何實施強制執行?對此,我們研究認為:
一、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或者被辭退后申訴無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屬行政案件。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經濟審判工作的通知》第一條“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的收案范圍”的規定,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案件審結后,應按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令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制作判決等法律文書。
二、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一般屬于確認之訴,只須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或國營企業辭退職工的決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即可,勿須強制執行。如果涉及到給付內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則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關于執行程序的規定辦理。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6年9月6日
附二: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和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中有關條款的請示 (86)法秘字第45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近我們參加了地區行署召開的縣(市)長會議,貫徹省長和專員會議精神。會上,著重研究了關于勞動制度改革問題,明確布置7、8、9三個月準備,10月份實行,會上傳達了和法院工作有關的國務院兩個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仲裁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工會申訴,申訴無效的,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據此,請示以下幾點:
一、受理上述案件按民事案件立案還是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立案?在制作判決等法律文書時,引用什么實體法的法律條文?
二、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強制執行時,如何實施強制執行?
三、國務院上述規定實行后,這方面的案件數量會逐漸增多,加上不斷公布的新的單行法規定的行政案件,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人力工作量的矛盾會更加突出,請上級法院予以考慮。
以上請予批示。
1986年8月4日